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表示,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的做法,清晰界定个人投资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纳税方法
红星新闻《红星新闻》官方账号2023.03.0918:11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
当前国家迈入全新发展阶段,明确个人参与资金活动时的税收办法,有助于提升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性,为促进国家经济进步贡献力量。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负责人翟美卿呈递了一份题为《关于改进投资行业个人纳税人所得税措施的建议》的提案。
她指出,公司于股份改造期间,将超出注册本金的增值部分转化为股本公积金,对于这部分资本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各方看法不一。同时,当前税务政策在各地实施标准不一,损害了税收体系的公正性,也可能妨碍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翟美卿对此提出看法,认为应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办理办法,可以借鉴当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不征税的做法,把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个人股东的利益分配,都采取不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同时还要把个人股东在多种情况下,把资本公积金(即资本增值部分)转为股份时,该怎样计算纳税的问题说得更清楚。
最近翟美卿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的访问,就今年关于个税改革的一些提议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她提出,这些提议应当允许个人投资者在增加资本时,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的时间可以往后推,等到投资者转让股份或者退出投资并得到实际收益的时候再缴。这样做可以减轻投资者的资金负担,同时也能提高他们投资以及按规定缴税的意愿。
建议1:
应考虑允许个人投资者在转增资本时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星新闻报道询问现行税制中个税与企业所得税在免税环节的异同之处,并探讨这些差异对商业主体及个人投资方的具体作用。
翟美卿指出,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任何类型企业的投资者若以股权(票)溢价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视为其应税收入,无需缴纳相关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仅对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明确不作为应税收入。然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投资者,目前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个人股东若以超出面值的资金增加公司股份,通常在税务上视同获得分红,需要缴纳个税。
由此造成征收方式上的分歧,税收措施的不统一。这将导致税务操作上的杂乱,削弱个人投资者的热情。个人投资者或许还会自行寻找其他不恰当的减轻税负的途径,妨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健全发展。
红星新闻报道:您在建议中阐述了税务措施在各地实施的不一致现象,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缘由是什么?
翟美卿:当前税务方面的法规尚无定论,同时存在部分不妥之处,各地税务机构或许会参照纳税人的具体状况以及他们对现行规定的认知,实施各异的征收管理措施,这也不利于税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红星新闻报道询问,税款推迟执行的具体实施情况怎样?您对于此事有何优化意见?
翟美卿:纳税期的推迟在其他税务相关情形中早已存在,例如针对企业的特殊税务调整,或者符合标准的个人股份奖励,这些情况都有对应的纳税递延安排。
应该研究让个人股东在送红股期间,暂时不用缴纳个税,等到他们转让股份或撤资获得实际利润时再交,这样可以减轻投资人的资金负担,也能鼓励更多人参与投资并遵守税法规定。
建议2:
明确个人投资者本人出资部分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星新闻报道,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怎样才能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翟美卿指出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主要归因于当前政策法规存在模糊之处。针对溢价出资的投资者,若对其溢价转增股本的部分也征收个税,这就等同于对个人投资者的投入成本进行征税,显得不太合理。而倘若仅对超出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征税,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缴纳个税后是否会影响未来个人股权再次转让时的计税基础。如果无法提升转让股份的税务代价,就只有以最初的出资数额当作可以抵扣的税务代价,这种情况会造成重复缴税的不公正状况。
所以提出意见,针对个人投资者自筹资金的资本公积增值扩股,不收个人所得税。假如要针对其他资本公积增值扩股征税,需规定能相应提升今后转让或撤资时税法认可的投入价值。
红星新闻报道:凭借多年的商业实践,您如何看待政府部门在推进税收政策调整方面的立场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能否分享一些您的见解?
翟美卿:社会各界都清楚地看到了最近十年不断推进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显著成效。政府部门在执行税制改革时,始终重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借助深入的调查研究,密切联系民众,全面掌握了税制方面仍需改进的环节,并着力进行优化和完善。
近十年来,税务机构、财政机关等,切实执行税制改良计划,逐步建立现代税收体系,例如深化增值税体系变革、创建综合与分项并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持续改进企业所得税体系及其辅助的税收扶持政策等等,这些系列行动使各缴费主体获得税收优惠及便利,可见政府部门在实施税制改良方面的意志与作为。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牛秀敏 北京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