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部门就合伙组织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事宜,以及公司股东获取股息的六个疑问,给出了回应,敬请关注! 首先,探讨税后收益分配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已阐明立场! 近期,通过国家税务网获取到一篇解答,内容如下:
个人以企业形式申报经营收益后,若将未分配利润划入股东账户,是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明确表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相关法规申报并缴纳经营所得税之后,将收益分配给参与者便无需再次缴纳所得税。这个道理十分明了,因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来说,在申报经营收益时已经承担了所得税,若在取得分红时又缴纳个税,就会导致双重征税的情况。 但是小编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上,却看到了另一篇答疑:
合伙组织出现个人股东退货或股份让渡情形,怎样计算并上缴个税?税务部门回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内容明确指出:个人因各种缘由结束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活动,从被投资公司或合作项目、被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伙人那里获得的转让股权的收益、违约罚金、补偿费用、赔偿款项以及以其他形式收回的金额等,都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遵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相关法规进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若依照该解释,合伙组织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参与者若脱离合作关系,获取的已分配收益需按“资产处置收益”范畴缴纳个税。 对于这两项解释间存在的矛盾之处,网民持有不同看法,但笔者依然认为第二个解释更为妥当,能够防止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您对此有何见解?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积极分享观点~ 二、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 是否必须缴纳个税? 1股东获得公司分配的收益,是否必然需要缴纳个税? 回应: 不必然。 (1)外国投资者获取的分红收入,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股东,如果持有股份时间超过一年,其获得的分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旨在激励长期持有者进行价值投资,因此实施了差异化的纳税措施,即若持股期超过一年,则股息红利无需缴税。到了会计年度末,公司需要分配利润,请问分配比例是否必须依据出资比例进行?回答是不一定,全体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出现亏损时,是否还能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出现亏损状况,因此无法向股东派发红利。公司虽然实现了盈利,但选择不向股东分红也是可以的,因为税务方面没有规定必须分红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会制定回购计划,并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给股东,股东可以完成退出股份的操作。我方在目标公司中持有股份为十分之一,能否不依照持股比例领取股利分配?这种情况下,分红是否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答复:一、允许不以股权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前提是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二、贵公司获取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配的投资回报,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自然人股东甲,在2020年12月依照股东会决定,理应获得100万元利润分配,这笔款项预计在2021年6月实际到账,询问个人所得税方面,这笔分红应何时承担纳税责任?答复:支付收入时即需履行代扣代缴责任,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为每次收到分红的具体日期。公司停业时,个人股东拿到的财物,是以分配利润的形式交税,还是以出售资产的方式交税?
疑问在于公司停止运营后,个人股东获得的清算后剩余财产,其个人所得税应归类为分配利润所得,抑或是资产处置收益所得?税务部门说明:清算公司股东拿到的剩余资产里,按照该股东持股比例算出的清算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要算作股利收入;扣除股利收入后剩下的资产,如果比股东最初投入的多,就当作投资收益,如果比投入的少,就当作投资亏损。
四、收藏! 公司、合伙企业、个独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