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州市的郑先生向“智慧海都”平台反映情况,说他母亲在晋安区中国移动招贤路营业厅买过一部智能手机,次日拿着已经开通使用的手机到店里想退货,但遭到拒绝。在郑先生的坚持下,经过双方沟通,商家最终同意退款退货。
郑先生这时才明白,网络购物和实体店销售存在差异,网上的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实体店商品必须出现瑕疵才能办理退款。
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个政策已经广为人知。但是,这种可以随意反悔的购买选择,是否也适用于到店购物的情况呢?权威人士指出,如果商家事先没有做出相关说明,商品没有出现损坏或瑕疵,顾客就没有必要必须退货。
店员:手机被激活,就留下了使用痕迹
郑先生表示,6月12日清晨,其母在实体店铺购入一部5G型号的手机,消费金额超过一千元。由于家中手机数量已相当多,他们一致认为这笔开销过于奢侈。其母事后也感到懊恼,于是联系销售商希望办理退货手续,然而销售商明确告知无法接受退货申请。
关于这事儿,手机铺的店员刘女士告诉笔者,郑先生的母亲前后去了两次店铺瞧手机,最终在第二次时才决定买下,她表示不用老式电话,希望弄部一千来块钱的智能手机,以便能听音乐,店员们给她推介了一部价格是1599元的机型,她中意了,就买了下来
店员想到老人已经八十多岁了,便反复询问她是否确实需要购买手机,在确认老人家心意已定时,便在原本售价一千五百九十九元的手机上,又减去了百分之一百,最终才将手机卖给了老人。
次日他们前往店铺要求退款,送来查验时,发现手机已被开通使用,便告知他们无法办理。由于手机不同于衣物,一旦激活就会留下使用者的信息,因此不能退换,除非经检测部门确认,证实该物品确实存在瑕疵问题。刘女士解释道。
记者获悉,前日正午,郑先生前往店铺,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工作人员见郑先生立场坚定,最终也同意退款了。刘女士表示:“手机一旦完成初始设置,就不能当作全新产品出售,但我们不愿让长者感到不便,因此决定接受退货,将购买款项返还给他们。”
消委会:无质量问题,实体店可以不退货
专业人士说明,所谓智能手机已激活,就是说该手机已经使用账号登录过,系统和后台数据完成了绑定,今后输入序列号查询,也会显示已激活状态。每部新手机都有唯一的激活码,借助激活码可以分辨手机是否为正品新机,激活码一旦应用,该手机就不再能当作新机出售。此外,部分手机的保修期限,是从激活当天开始计算的。
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吴波谈到,网络购物之所以设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因为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时,无法看到实物,只能了解一些相关资讯,加之买卖双方相距较远,消费者便有了七天的时间考虑,审视商品是否合意,如果不满意,只要商品还能再次售卖,就可以申请退货。
实体店铺不受这些情况影响。顾客可以当面查看商品并检验质量,这种情形下,只有在店铺事先做出无理由退换货的保证,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货或换货。若未提供此类保证,即便后期商品没有出现瑕疵,也无法办理退货。
吴波指出,特别是涉及手机等商品,一旦消费者取货后启动或激活,便可能干扰商家后续的业务运作,因此商家拒绝退款合情合理。若商品未开封却要求退货,则需与商家展开具体磋商。
法条点睛:激活的手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康国俊律师,任职于新世通律师事务所,谈到网络购物时指出,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清晰的法律说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凡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是邮购等途径售卖的商品,购买者可以在拿到商品后的七天之内退货,并且不需要给出任何退货理由。
然而要留意的是,即便是在线购买,手机这种特殊物品,一旦启用,是不能享受七天任意退货这项规定的。
依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具体包括:消费者特别定制的产品,易腐败变质的食物,已经在线获取或消费者启封的影音资料、电脑程序等虚拟商品,以及已经交付的报纸和杂志。第七条:以下类型的商品,若消费者在购买环节明确表示接受,则无需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一)开启包装后可能危及人体安全或健康,或易使商品状态发生变化的物品;(二)使用或测试后价值显著减损的物品;(三)销售时已标明即将到期的产品、存在缺陷的物品。
另外,实体店购物与线上购买不尽相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若商家售卖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存在品质问题,顾客可以按照国家准则或双方事先商定的条款选择退货,或者要求商家承担更换、维修等责任。也就是说,购物时人们会先挑选商品,确认无误再决定买不买,所以实体店购物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硬性规定,但要是商品真的有瑕疵,顾客还是可以要求退货的。如果商品没毛病,只是买家自己改变主意想退,那就得跟商家商量着办。最后,康国俊律师告诫大家,为了省心,还是得按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