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四日,北京四中院披露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网络领域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指出对于在使用或激活之后容易大幅降低价值的商品,网络销售商家不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必须在商品销售的关键环节设置醒目的确认步骤,需要消费者进行确认,如果消费者没有确认,网络销售商家不能拒绝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王某在某个网络公司的电商平台店铺里订购了一部崭新的苹果手机,收货当天就拆开并开始使用,接着联系了店铺的客服人员,以手机屏幕存在瑕疵为由提出退货申请。店铺负责人以“商品拆封后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定为由,不同意退款。王某于是将这家网络公司以及电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网络公司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王某觉得那家网络企业没说明激活手机后七天不退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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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网络企业觉得,手机一旦启用就不能主张“七天里不用找理由退货”,这是业内通行的做法。当顾客对手机进行启用,就会有激活记录、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记录,这对再次销售造成阻碍。该公司在相关商品的介绍页面上,以及交易完成后接收到的通知里,都用显眼的深色大字标注了“已经启用的数码产品,如果没有故障,不能在七天里无理由地退货或换货”。
法院在一审中裁定,手机一旦被启用,其价值会受到显著减损,因此可以不遵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不过,免除该条款的前提是,售卖方必须在购买商品的关键环节设置明显的确认步骤。目前掌握的证据仅能表明,网络科技公司在交易完成界面上的说明文字中进行了突出的提示,但无法证实该公司在商品销售必须经过的环节中设置了单次的确认步骤。法院没有接受网络科技公司的辩解理由,裁定支持了王某要求退货和退款的法律诉求。上级法院撤销了上诉,决定维持初次判决的结果。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岩指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设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买物品,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为更有效执行这项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试行条例》,规定对于激活后价值显著降低的商品,网络销售商需排除该条款适用,必须在销售关键环节设置醒目的确认步骤,让购买者确认。此案例具有显著作用,在于提醒售卖者在交易过程中配置必要警示,从而更周全地维护购买者的反悔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