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销售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来购买商品,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对此情形,消费者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在2021年4月26日,有个小案例,消费者王某,以6999元的价格,在沈阳的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一部手机,之后王某发现,该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显示预估保修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沈阳的某公司承认,该手机在出售给王某的两个月之前,就已经被拆封,并且经过插卡激活,不过辩解称,这是其公司在进货采购的时候,对产品进行验收所致,王某觉得,自己是以正价买到了旧手机,所以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包凭证等信息虚假,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且按货款三倍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沈阳的某一家公司,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什么信息呢?就是手机早在两个月之前就被拆封了,而且还经过了插卡激活,之后呢,把这部手机销售给了王某,其所隐瞒的这个信息,和消费者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这种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这种误导的程度,足以影响王某决定是不是要做出购买该手机的意思表示,所以呢,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沈阳的某公司进行了辩称,称其是在进货采购的时候对产品进行验收的,然而,该行为违背了生活常理,不符合手机类产品正常的销售习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相关规定,要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那就要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去增加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里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6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的第二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