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工作,此工作简称鉴别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检测机构,开展鉴别检测工作,此情况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鉴别检测工作秉持客观原则,鉴别检测工作坚守公正原则,鉴别检测工作遵循公益原则,以此确保检测结论具备科学特性,以此确保检测结论拥有准确特质,以此确保检测结论富有权威属性。
第四条,鉴别检测工作所关联的相关方,需要针对鉴别检测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机构与要求
第五条,检测机构承担鉴别检测工作,其负责所在省(区、市)的鉴别检测工作,或承担指定区域内的鉴别检测工作。
有第六条,检测机构呢应当确保去开展鉴别检测工作所具有的公益特性,应当确保从事鉴别检测这项工作所处的人员、及其对应的场所环境、还有相关的设备设施、以及其管理体系和所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能够实现有效受控的状态,并且要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烟真品实物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库 。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
(一)司法机关的委托;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
(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条 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
(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
(五)不存在相关技术资料,或者因为技术条件受到限制等客观方面的因素,没有办法进行鉴别检测的;
(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
(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检测机构要依据自己所具备的资质以及技术能力来跟委托方展开充分沟通,对于受理的委托,检测机构需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将委托双方责任、义务、复检等事项予以明确,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要把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按第十条规定,委托方需就委托事项以及其信息的真实、合法承担责任。若委托鉴别检测事项同监管执法工作存在关联,那委托方要依据相关规定来抽样送检。要是确实因技术条件受限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委托方能够借助协议委托检测机构去抽样。
第四章 检测依据和结论
第十一条 鉴别检测依据包括: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
(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三)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电子烟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或说明;
(五)执法部门提供的视频、图片、信息等证据材料;
(六)检测机构确认的实验室方法或研究成果;
(七)其他能够得出或辅助得出结论的相关信息或技术等;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依据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所给出的证明,以及品牌持有企业所提供的说明等,清晰地做出判断,对那被鉴别检测的样品来说,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的,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
(一)没有经过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使用和其电子烟注册商标一模一样商标的,没有经过电子烟产品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用与之电子烟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二)没有经过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没有经过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用和其电子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这种情形容易致使产生混淆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的样品,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即为伪劣电子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
(二)伪造产品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掺杂、掺假的;
(六)以假充真的;
(七)以次充好的;
(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的其他情形或足以判断为伪劣的。
第十四条,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同时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和伪劣电子烟情形的,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电子烟。
第十五条,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的样品没有第十二条的相关情形,同时也没有第十三条的相关情形时,将其判定为真品电子烟。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能明确判断得出鉴别检测结论,可按照需要,在检测报告里给出“无法明确判断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伪劣电子烟或真品电子烟”的说明,或者给出符合样品实际情况的其他说明。
第五章 检测实施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理应去针对鉴别检测事项作出那种科学客观且合乎逻辑的判断,检测报告单单只是对委托样品负责,要是赴现场抽样的话,检测报告仅仅只是对当次现场所涉及的样品负责。
第十八条,鉴别检测通常是由检测机构进行留样,留样这一行为应当要满足复检所需要求,委托方要是对于留样事项有着另外的要求事项,那么就应该在委托协议当中明确表明 。
委托方针对检测报告存在异议,能够依照委托协议的详尽相关约定,针对原委托样品去进行留样,进而开展复检。
若复检结论跟原检测报告结论是一致的情形,那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委托的一方。要是复检结论出现变更的状况,要将复检检测报告当作依据,并且与此同时把原检测报告收回。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于接受委托之后,鉴于客观因素而没办法完成委托事项,进而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去告知委托方终止委托。
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对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涵盖纸质、电子等诸多形式)予以管理。若是委托方,针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另外存在保留时限方面的要求,那么应当在委托协议之中,将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从业规定。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出具的鉴别检测结论,与事实不相符,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抽样方法
2. 鉴别检测方法和内容
附件1
抽样方法
一、抽样批:
按照所标注的商标,依据其规格,根据商品条码,依照生产批号,按照包装数量,结合产品类型,依据包装形式等这些信息来实施分类,将分类结果保持一致的那些当作一个抽样批。
二、抽样数量:
鉴别检测所需的抽样数量应当予以满足,于确保样品具备代表性的情形下,随机抽样数量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增加。
(一)烟弹。应随机抽取至少60个。
(二)烟具。应随机抽取至少50个。
(三)那种烟弹跟烟具组合起来进行销售的产品,它应当同时去满足(一)以及(二)所提出的要求 。
若样品数量不符合(一)、(二)、(三)所提出的要求,不过凭借鉴别检测其部分指标能够确切地判断进而得出鉴别检测结论的,能够完全抽取逗号。
三、对于跨境运输之中的过境、转关等情况的电子烟,以及在自贸区、国际经济合作区等区域销售的电子烟,能够依据实际情形以及需求来敲定随机抽样名额。
附件2
鉴别检测方法和内容
区分辨别属于具备破坏性的检测,在检测的进程当中,需要去破坏数量不确定的电子烟以及其包装。
一、感观鉴别检测:
(一)感观鉴别检测,主要是通过视觉,通过触觉,同时借助必要的一些仪器,借助必要的一些工具等方式,对标志进行检测,对工艺进行检测,对特征进行检测,对质量进行检测,对特性进行检测。
(二)感观鉴别检测项目主要为包装、烟弹、烟具等方面。
包装检测涵盖的内容有,防伪技术以及其具备的特征,标志所拥有的特征和质量,包装工艺展现出的特征与质量,印刷工艺体现出的特征和质量,包装材料呈现出的特征及质量等等,其中包含但不限于这些 。
烟弹检测涵盖多方面内容,其中包括防伪技术以及特定的真伪辨别特征,还有标志所具备的独特特征以及相关质量状况,另外包含组件材料呈现出的特征和质量情况,以及工艺所展现出的特征和质量水准等 。
有一项名为烟具检测的内容,其中所规定包含的范围里,有着这一些事情,防伪技术以及它的特征也在内,还有标志特征以及质量这方面,另外组件材料特征以及质量也属于其中,工艺特征以及质量同样是涵盖在其中的等 。
二、仪器鉴别检测:
仪器鉴别检测,主要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样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检测分析,此标准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标准,不过并不局限于此。
链接:《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