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招投标主管单位,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分发给大家,请仔细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执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及《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需强化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全程监管,完善评标专家的动态监控与考核制度,端正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合理与尽职尽责,进而提升评标工作的水准。
第二条 本办法关乎省综合评标专家的选拔、产生、监管,也涉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应用、互通、监察等事务。
第二章 专家征集和选聘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评标专家的公开招募活动。招募活动借助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清晰说明招募资格、流程以及详细计划。若因特殊状况需要中断招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提前在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方网站发布通告,解释暂停原因。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依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来划分。如果评标任务需要更多稀有领域的专家,省交易中心会与省里的相关监督管理单位合作,在适当的时候开展特别的专家招募活动。
第五条 各领域若对本领域进入专家资格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相关监督管理单位与省级交易机构共同拟定规范,待在省级相关监督管理单位官方网站及省级评标专家库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之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成为评标专家库成员,需要个人提交申请,同时由所在机构进行推荐,整个过程须按以下步骤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入库申请者须借助省级评标专家信息系统递交申请,申请文书与相关证明文件必须由申请人现任职单位或其离职前原单位盖上公章。
(二)申请人要依照自己的职业素养、资格条件、从业履历和所获荣誉等,去选择相应的评审专业,最多能够填报两个二级专业门类中的五个三级专业门类。
根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业归属,评标专家库的入库流程分为不同层级进行审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筛选,通过初步筛选的申请文件将由省级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对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专业领域,由省市级招投标的主导协调机构负责审核)。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对通过复核的人员进行最终的入库资格验证。
(四)经过审核的评标专家人选,需要参加省交易中心安排的入库学习和考核。若没有依照规定参与入库学习,或者考核未成功,则无法进入库中。
通过考核者将被纳入专家库管理,省采购中心会授予其电子版评标人员聘用凭证。每一任期的聘用时间最长为五年。
第七条 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同时为评标专家征召开启专业调整的途径。
第八条 评标专家个人资料出现变动,需立刻向省级评标专家信息系统递交相应证明文件加以修正。若因延迟修改资料而引发的不良情况,责任应由评标专家自行担负。
第九条 符合资深专家资格的库内评标专家可以主动申请获得资深专家身份,其审查流程与入库过程相同。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倡资深专家担任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能够于接到应急评标要求后45分钟内赶往指定评标地点的评审专家,可以主动争取成为应急评审专家资格。一个自然年度内,若接到应急评标要求后累计五次未能准时参与评审(包含拒绝应急评审邀请),则取消其应急评审专家资格,并且当年无法再次申请。经由紧急途径遴选的应急专业人士参与评审工作,招标方或其委派的招标中介应当给予恰当的交通开销补偿,或者适当增加评审的酬劳。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已按规矩配置了抽取终端,其他交易场所若要安设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必须通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主要指导部门与行政监督单位联合审查,确认其硬件软件设施条件不亚于或超过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满足监管标准,接着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主要指导部门向省级交易中心递交正式申请,待省级交易中心评估并获省发改委批准后才能执行,关于抽取终端的管理办法将另外制定
第十二条 完成终端设置的单位依照附件1所述流程执行评标专家的选取工作,选取的评标专家通常用于工程项目的评审环节,若招标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未能按规范递交确认文件或未将相关表格完整填写,那么终端设置单位将拒绝执行评标专家的选取任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需要通过随机方式来选定,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要依据项目具体要求、专业种类、专家总人数、技术难度高低等来划定选取界限,并且必须依照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只有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的专门工作人员、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人员,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员才有资格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在遵循《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恪守相关的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必须依照抽取终端通知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一旦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里确认参与评标,一般不允许请假;若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在确认之后十五分钟以内,经由系统递交请假申请;若在确认后十五分钟到签到时间结束前提出请假,则应该联系评标地点抽取终端设置单位进行办理。迟到的评标专家按规定扣分,且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如果遇到需要回避或迟到等情况导致无法参与评审工作,省级评标专家系统会优先选择补充抽取应急专家。对于已经抵达指定地点但因事先未预料到的回避情形而无法评标的专家,除了个人原因造成的情况(比如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工时补偿。
重新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项目,原评标专家不能继续作为新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方需要再次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针对评标专家实施区别化动态选取机制,根据评标工作表现评估和每年履职检查结果适时变更选取可能度,对年度履职检查结果为优异和称职的评标专家,次年选取可能度将予以提升,对履职表现负面行为扣分达到某个阈值的评标专家,会设定暂缓选取阶段直至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地点需要对评标专家选取和评标环节进行全部录像监视。监视活动必须严密保密,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除非依照法律协助纪检监察单位、司法单位、审计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组织等展开调查,否则不能随意提取或复印。
第四章 专家履职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估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评标期间的表现评定和全年工作能力的检查,这两个环节的评估时间跨度都是连续的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会依照《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行为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表现评估运用反向积分办法,执行单项独立评价。省级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评估结论加以运用。具体做法是:
对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累计记分达15分的评标专家,应暂停其参与抽取三个月。
(二)若某次评标履职评价得分达到20分,或总得分累计至25分,该评标专家将被暂停参与抽取六个月。
(三)若评标履职评价单次得分达到30分,或累计得分达到35分,评标专家将被暂停抽取一年。
(四)一旦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达到40分,评标专家将被立即解聘出库,并且永远不能再次申请入库。
(五)对于涉及违法乱纪违规行为,并且被司法机构、纪检监察单位、行政监督单位以及省交易中心查处的评标专家,需要暂停其参与抽取资格,等调查结束之后,再依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库内工作表现评定计入年度工作评定。每届评定时段结束后,评标工作评定得分重置为零。
第二十四条 年度工作评定依照《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见附件3),对评标专家全年整体情况做全面审查,具体涵盖评标工作表现评估、评标现场参与情况、接受专业培训参与度、请假与销假记录等细节。
第二十五条 年度工作评定每年按期举行,次年三月一日以前结束。评定等级有四个,分别是特别突出、较好、达标和未达标,这会决定次年选取的机会,同时也会记录在评标专家的电子资料库中。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若在某个考核时段内被抽选次数达到五回或更多,那么其谢绝评标请求的次数,包含未接听电话、立刻挂断电话、应允后临时请假的情形,将被计入拒绝率统计,并作为该年度工作表现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需在年度考核时段内,借助省级评标专家信息系统实施学习提升,学习范畴涵盖法规规范、职业操守、业务技能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学习时间须达到八小时以上。
评标专家的培训学习与考核结果将被存入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年度工作表现的评估依据。若未能完成既定的培训计划,或考试未能通过,该专家将被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教育学习相关视频、文献及测试题目,由省级交易场所与省级招标投标联合会联手制作。若涉及行业专门教育及职位培训,则由对应的管理监督机关承担供给教学资源。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若因身体状况或工作事务等缘由,短期内无法出席评标工作,须立刻向省级评标专家信息系统提交休假请求,待休假期满,系统将自动恢复其参与资格。每一年度评定阶段,累计休假天数不可超过180日。评标专家的休假记录将计入年度工作表现评估。
第三十条 聘期内的专家每年考核合格,届满前六个月需在线递交续聘请求,待审批通过便可继续任职。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个人电子档案,采用“一人一档”的管理模式。该电子档案汇集评标专家的个人详细资料、入库申请的相关材料、评标期间的工作表现评价、参与的教育培训记录、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以及受到行政监督机构处理的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同省交易中心在每年一月,需对前一年全省评标专家参与评审的频次、到场状况、请假销假记录等实施统计,并完成数据挖掘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若有下列情况,省交易中心将予以清除出评审专家库,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专家未能恪守职业道德,专家出现利益冲突,专家违反评审纪律,专家专业能力不足,专家工作态度恶劣。
因非身体健全或工作调动事项,个人若想离开省评标专家名单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被解聘出库的。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出现以下状况的,省级交易中心将其淘汰出专家库,且永远不再受理其入库请求:
伪造材料、提交错误文件或运用非法手段获取评审人员身份的;
(二)不再具备评标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入库情形的。
评标专家被解聘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自动作废。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履职评价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参与培训的信息,是否续聘,暂时停止抽取资格,或者解聘的相关事项,都由省评标专家库系统通知给评标专家。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确定,依照市场协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以及确保及时付款的规则执行,由负责管理福建省评标专家库的机构,依据评标任务的技术性、难度大小和所需时间,并参考福建省整体经济文化进步状况以及评标专家所付出的劳动,来制定具体的报酬数额,详细规范将另外公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若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条文规章已有针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规定处罚措施,则按照那些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相关机构将对其进行责令纠正等处置;若情形恶劣或未按时纠正,将通报省级交易中心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抽取资格;若情形极其恶劣,将通报省级交易中心将其清除出专家库;若涉及违规违法,须迅速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构审理,并通报省级交易中心备案:
建立或参与可能干扰评审公平性的手机及网络交流团体,例如由评审人员、招标方、招标中介等组建的QQ群组、微信交流群等社交平台。
探询其余评审人员是否出席某时段某场所的评审活动,或者向旁人透露评审小组构成信息,以及间接表明自己将参与评审的举动。
(三)冒用省级评标专家组成员身份,进行危害该库声誉的行为;
(四)存在违背评标专家工作常规管理要求的情况,或实施破坏交易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若抽取终端设置单位不遵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发改委和省交易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恶劣或未按时改正的情况,将暂停或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资格,同时将此事通报给相关的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
第四十条 省级评标专家库系统以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软件的开发商,必须同相关机构签署人员保密责任书,若有违反保密责任书的行为,须承担对应的违约后果。若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应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持续时间为五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同时失效。
附件:1.评标专家抽取流程
2.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
3.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附件1
评标专家抽取流程
(一)核收招标人签章的委托抽取申请表;
(二)核录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告知评标专家评标注意事项;
领取评审专家签到保证书,并打印出评审专家抽取过程记录单,需由抽取设备操作员、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盖章或签字,然后电子归档以供核查。
若招标方或招标中介未按要求递交相关核收文件,或未将相关表格填写齐全,那么终端设备选设单位不得受理其进行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附件2
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规则(以5 的倍数记分)
记录方式
(数据来源)
记录主体
评价信息
提供单位/
核实单位
不良行为
接到评标通知后,确定要参加评标,但在15分钟之后,临近签到截止时间时,又申请了请假。
每次记5分
机器记录(省评标专家库系统)
专家评标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的
每次记10分
机器记录(评标专家门禁系统)
物品没有依照标准进行保管,涉及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通讯器材,还有无线传输接收装置、电子存储及记录播放设备,但并未引发重大后果
一样物品每次记10分,记满20分为止
人工记录
专家评标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按规定存放个人其他物品的,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每次记5分
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区,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每次记5分
未能准确录入省评标专家库中的工作单位,或者未能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又或者未能正确申报回避单位,这些情况都会干扰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每次记10分
擅自拿走或损坏交易中心财物的
每次记10分
评标过程中未全程佩戴工作牌的
每次记5分
人工记录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审期间擅自离开评审场所,前往其他评审地点,尚未导致重大后果
每次记5分
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纪律,扰乱现场管理秩序的
每次记10分
不良行为
任何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示的准则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将受到相应处理
每次记5—10分
人工记录
专家评标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每次记5分
人工记录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过程中擅自与外界联系,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每次记10分
在评审环节,未能认真执行评审任务,表现为态度马虎、随意套用其他评审人员的看法和结果、注意力不集中、对投标材料审查不仔细等状况
每次记10分
不参与招标方依照法规开展的中标者执行能力评估,也不介入质疑问题的解决过程
每次记10分
对电子评标系统不甚了解,因而不能单独进行评标任务,进而导致评标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每次记10分
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每次记10分
记下、誊录、偷带和评审有关的信息,个人将评审的资料从评审室拿走,但并未产生实际后果
每次记10分
透露评标小组人员构成、评标事项和评标成效,并未产生根本性后果
每次记10分
虚假举报,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每次记10分
建立或参与可能干扰评审公平的移动及网络交流团体,例如由评审专家、招标方、招标中介等组建的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目前尚未引发重大后果
每次记10分
探询其余评审人员是否出席某时段某场所的评审活动,或向旁人透露评审小组的构成情况,间接或直接表明参与评审,但尚未引发重大后果
每次记10分
不良行为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每次记5—10分
人工记录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每次记10—40分
人工记录
项目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
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评标时未依照招标文件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又或者对于依法应当被否决的投标,既未提出否决看法,亦无合理依据而任意否决
与招标方、招标中介、应标方或其余相关方进行非公开联络,或者彼此勾结
就选定中标方一事向招标方探询意向,或者不采纳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表达的偏向、排除某些投标方的请求
引导或者促使竞标者提供解释、阐述,或者认可竞标者自行给出的解释、阐述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不得泄露评标工作的具体过程,包括对投标材料的审查和比对,候选人的选定,以及评标活动涉及的其他事项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结果应用备注:
对被司法机构、纪检监察单位、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省级交易中心查处的评标人员,省级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暂停选用,待调查工作结束后,再依照调查情形作出相应处置。
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会针对一个考核时段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得分或者累积得分达标的评标专家,实施暂停抽取三个月的措施。
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会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得分达20分,或累计得分达25分的评标专家,实施暂停抽取六个月的处理。
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会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得分达30分或累计得分达35分的评标专家实施暂停抽取一年。
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会对一个考核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得分达40分的评标专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解聘并出库申请,这种情况下将永久无法再次申请入库;对于一个考核期内评标履职评价累计得分达40分的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同样予以解聘并出库。
附件3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考核等次
考核指标
考核情形
考核主体
考核结果
结果运用
评审工作表现评估,涵盖评审过程公正性、评标期间守纪情况以及现场秩序维护、对相关义务的执行配合程度
评标履职评价无负面行为记分,考核周期内未被暂停抽取资格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优秀
1.2倍抽取概率
出勤情况
抽中次数超过五个,且拒绝比例不高于三十个百分点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请假累计不超过90天
教育培训
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且考试成绩优秀的
评标履职评价(含评标客观公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协助或配合义务履行情况)
评标履职评价无负面行为记分,考核周期内未被暂停抽取资格
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良好
1.1倍抽取概率
出勤情况
被抽取次数达5次及以上,且抽取拒绝率低于30%的(含30%)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请假累计超过90天但不超过180天
教育培训
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且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的
评标履职评价(含评标客观公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协助或配合义务履行情况)
评标履职评价负面行为累计40分以内的(不含40分)
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合格
抽取概率
不变
出勤情况
被选取次数不超过四次,选取次数在五次到九次之间且被拒绝的比例超过三成,选取次数达到十次或以上且被拒绝的比例在三成到九成之间包括九成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请假累计不超过180天
教育培训
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且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的
评标履职评价(含评标客观公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协助或配合义务履行情况)
评标履职评价负面行为累计40分以上的(含40分)
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行政
监督部门
不合格
予以解聘
出库
出勤情况
被抽选次数达到十次以上,并且不参与评审的比例,总计已经超过九十之数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合格
予以解聘
出库
请假累计超过180天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合格
予以解聘
出库
教育培训
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或考试不合格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合格
予以解聘
出库
对于在现行规定发布之前,由于未参与2024年专业能力提升学习或考核未达标而被暂停评审资格的评审专家,将获得一次学习辅导和再次测试的机会,若仍未能完成或测试合格,将被从专家库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