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求职高峰到来,众多求职者进入职场,然而部分用人单位设置“明暗协议”“不实许诺”等圈套,损害应聘者正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北京朝阳法庭借助先前处理的劳动纠纷案例进行普法,告诫求职者注意职业安全,防范招聘骗局。
口头承诺高薪遭“翻脸”,法院凭转账记录定真相
2021年3月,小孙加入某企业工作。企业与员工签署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协议规定每月最低薪资为4200元;后来公司股东周某和小孙私下商议,月薪调整为1.6万元,每月支付1万元,剩余的6000元在年底一次性结算,其中部分报酬经由周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发放。
二零二二年三月,小孙离开原来的工作单位,并请求该单位支付拖欠的报酬差额五万四千元整。该单位却表示,与小孙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规定的报酬标准是每月四千二百元,超出此数额的部分系股东周某以私人名义直接划转的款项,与单位本身没有关联。因此双方发生了矛盾,最终将此事提交给审判机关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庭确认,企业每月发放给小孙的报酬,实际数额远高于合同规定的4200元,即便雇主声称周某转给小孙的款项属于个人性质转账,这种解释同聊天记录等材料所揭示的情况不一致,因此法庭没有接受某公司的辩护,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小孙拖欠的薪资总额5.4万元。
审判官指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企业往往因为多种原因,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报酬数额可能会与正式协议上规定的数额不一致。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应当立刻留意自己的薪水到账状况,并且马上向公司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高法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款明确指出,若雇主与雇员达成一致并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即便没有书面文件,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口头约定的修改内容满一个月,且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不违背国家法律或社会普遍道德规范,那么即便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提出合同修改无效的主张,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可。
所以,在员工和雇主签订工作合同时,关于薪酬组成、工作时间等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双方需要依照商定的内容制定正式的劳动协议,并且要诚实遵守。一旦员工察觉雇主没有按照约定执行,必须立刻向雇主表达不同意见;如果发现雇主在支付薪水时无故扣款,可以要求雇主补足应得的报酬。
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向求职者收费,法院判处公司全部返还
张某和某公司从2018年7月到2020年3月期间有雇佣关系,张某在2020年3月离开后,于2020年9月1日再次加入该公司,担任绘图岗位。重新就业后,某公司表示,张某作为见习生,公司每月收取400元保证金,累计收取了6000元。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单位毫无理由辞退了张先生,张先生于是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损失三万六千元和保证金六千元,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裁决让某单位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工作关系的补偿三万六千元及保证金六千元,单位对这个裁决不满意于是向审判机关提起了诉讼。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雇主在招聘员工时,不可以扣留员工的身份证件,也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员工收取财物。
该公司以员工入职未达三年为由拒绝退还押金,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应当退还张某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年间的押金共计6000元,并且该公司曾经提出要解雇张某,而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们没有对张某所说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表示质疑,反而主动商讨赔偿事宜,对此公司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所以司法机构接纳了张某对于那家公司主张断绝工作关系的说法,那家公司没能提供终止理由的证据,理应承受负面效果。根据司法机构计算,那家公司须支付张某违法结束工作关系的补偿款18000元。
法官指出:现实中某些公司以招工为幌子,暗地里向应聘者索要培训费、保证金等不合理款项,意图从中获利;或者强制要求应聘者提交身份证件、从业资格证明等资料。应聘者一旦碰上此类状况,便有权根据法规明确表示反对。另外应聘者要小心中介的收费圈套,部分培训机构或中介机构以招聘、内部推荐的名义,在面试招聘环节中,以“必须拥有职业资格”,且工作“待遇优厚”、单位“声誉良好”等说辞,要求求职者参加入职培训或考取资格认证,并保证培训合格、顺利毕业就能就业。一旦求职者支付了费用,这些机构便找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的工作,同时拒绝退还求职者已交的费用,有些机构干脆完全失去联系。我国相关法规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招募人才或提供其他服务时,不能使用欺骗、强制、威胁等非法方式,也不得借招聘之名谋取非法利益,更不能协助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行为。不遵守前述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会实施责令纠正、追缴非法利益、处以罚金、取消人力资源中介资质等惩戒;若对个人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相关主管机构依法实施惩处。为此,应聘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对诸如“内部推荐”“确保录用”等宣传保持警觉,对于要求缴纳培训费的招聘信息也应提高注意。
应聘、工作过程中遭遇诈骗怎么办?
2023年,杨某刚从大学毕业,进入某公司担任出纳职位。工作仅一个月,杨某接到了一个自称建设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表示需要更新银行信息,并要求在5月4日至5月12日之间进行。同时,对方要求添加QQ,并发送相应的更新文件。杨某接着联系了来电人给的QQ号码,在某个QQ群里发现有个自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人和其他人一起讨论合同相关事宜,这个自称“赵某”的人通过QQ消息向杨某确认是否在公司工作,是否拥有建设银行账户,并让杨某查询公司账户的余额信息;杨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回复之后,这个自称“赵某”的人立刻要求杨某尽快付款并发送回执文件。杨某没有核实交易对方的身份,就往一个不熟悉的账户里汇了款,因此公司亏损了十五万元。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杨某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的是会计学专业,进入某公司工作后也参与了相关培训,因此他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具备必要的认知和熟悉程度。当有人使用QQ冒充领导要求转账时,他既没发现平时工作不用这个软件,也没马上找公司同事确认,而是在没按正规程序操作的情况下,就匆忙把钱转给了对方私人账户。杨某作为出纳,未能履行其岗位的基本职责,缺乏应有的谨慎,其工作态度极为马虎,属于重大疏忽,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评估了杨某的职业特点、从业年限和薪资水平,同时考察了某公司与杨某各自的过失情形、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双方在风险控制与损失承担方面的能力,最终裁定杨某需向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三万元整。
审判者指出,从业者若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出现主观恶意或严重疏忽,导致雇主蒙受损失,须担负应有的补偿义务。同时,雇主方面亦需着力强化内部管控,防止因规章体系的缺陷,为不法行为者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对于刚离开学校进入职场的大学生,他们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不能轻信那些承诺高薪的招聘信息,或者月收入达到五位数的广告,要留意工作性质是否包含“刷单”、“拉新”或“协助转账取现”等行为,同时要小心保护个人隐私,例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以免落入传销组织或被卷入网络犯罪活动;其次在职场上也要持续关注可能影响自身职责的安全隐患,需要及时了解并遵循公司的工作准则及保密规定,确保能够有效预防并控制潜在风险。另外,个人和单位能够借助司法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公布的示范案件,来提升对工作安全案例和法律信息的理解。
根据案例说明,法官指出,求职者应聘时需通过正规途径搜集招聘资讯,确认用人单位的可靠性与合法性,例如可借助持有工商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正规中介机构求职,亦能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了解其注册资本及人员规模状况。不要被优厚待遇所迷惑或虚假保证所欺骗,以免落入“黑中介”或“培训贷”这类圈套。另外,在签署工作契约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内容,清楚工作职责、报酬标准、试用条款等细节,以维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倘若遇到权益受损情况,须尽快搜集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反映或检举,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雇主来说,诚实经营是企业进步的根本。任何以招募为借口获取非法利润的做法,例如索要保证金、培训费或其他不恰当的收费,都触犯法规,会被法律制裁。招聘方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理念,公布真实可靠的职位信息,保障应聘者的了解权利和同等就业权利,并且恰当制定录用标准,坚决防止性别、地域、学历等方面的差别对待,为应聘者营造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塑造良好的公司声誉。此外,企业需要真正担当起监管职责,强化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堵住潜在的运营隐患和薄弱环节,防止蒙受非预期的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