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店充话费送手机签了协议盖章可以取消吗,合理吗?
手机销售处充值通讯费时赠送手机并签署了书面约定,该约定通常不允许撤销,这种做法有失公允。倘若在办理环节中涉及违法操作,比如存在欺骗行为或强迫手段,当事人有权申请终止已订立的契约。倘若双方无法就解除事宜达成共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官方调解。
《民法典》自生效起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若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时即告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之前,若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责任,且另一方予以认可,该合同同样成立。
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或是双方当事人事先商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中一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的主要部分,而另一方也予以认可,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包括两种:
对于委托关系和不确定租赁情形,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且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租赁期限结束,承租人仍然在使用租赁的物品,出租人对此没有表示反对。
这种解除权属于法定类型,无需以违反约定或不可抗力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行使这种解除权导致对方蒙受损失,那么解除权人必须补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二是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这份合同里,合同的某一方当事人有权利随时解除或者更改合同内容:
(a)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b)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保管合同里,委托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没有明确存储时限的保管协议,收受方也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d)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工作人员在手机店对业务进行详尽说明,客户对相关事项有了充分认知,并且双方在完全自愿状态下签署了合同,通常事后是不能反悔的。然而,如果销售人员在沟通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或者利用权势强迫客户签约,客户就有权拒绝合作,或者签约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终止已生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