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省财政厅一同公布了对企业退休者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信息,这一决定已获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自1月1日起,云南省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迎来第十次连续增长。按照百分之十的提升幅度,今年退休人员的平均每月基本养老金将达到两千元。
这次更改的对象包括,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依照规定完成退休手续并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这些人员被整体称为“退休人员”;还包括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这些人员被整体称为“退职人员”。
这次养老金的修改继续运用了整体增发和特殊照顾相结合的方案,既照顾到公平性,也跟退休者的缴费时长、工作经历、所在地域等条件相关联,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得的政策导向,鼓励持续参保和缴费。在整体增发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年长退休者给予了额外的福利提升。
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整体上调百分之十,退休(退职)者每月可领基本养老金多八十五元;同时依据企业退休者投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长,缴费时间(包含视同缴费时间)每达成一年,能额外领取基本养老金三元。
针对2013年12月31日时年龄在70岁到80岁之间的“退休(退职)人员”,他们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将增长20元,而对于那些年满80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将增长30元。
针对在本省退休且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属于我省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将依据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调整,具体标准如下:在第一类地区,每月增发10元;在第二类地区,每月增发15元;在第三类地区,每月增发20元;在第四类地区,每月增发30元;在第五类地区,每月增发35元;在第六类地区,每月增发40元;其他区域参照第一类地区标准,每月增发10元。
第三,对于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依照前两项规定进行修改之后,如果其个人的基础养老金数额,未能达到调整后全省平均基础养老金的数额,那么将调整至调整后全省平均基础养老金的数额。
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及文化机构,在改革前,退休或离休人员的缴费时长和出生时间,按照改革时官方确认的信息为准,本次养老金重新核算时,不能更改这些信息;在偏远且条件艰苦的区域,需依照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来实施。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开支,中央财政会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养老保险资金承担。如果县里的养老保险资金不够,就要先由州里进行调配,保证这次调整后增加的养老金能够准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