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办理指南:
1、关于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有权依法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由他人代为开具此类发票。已领用的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以及带有本单位名称的票据,可继续使用,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借助新系统开具专用票种及普通票种等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超出起征点者)借助新系统开具普通票种等凭证,若需专用票种,可依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
依照当前政策要求执行差额征税方式缴纳税款,且不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凭证的,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构代为开具增值税凭证时,需在新系统里运用差额征税开具功能,输入包含税销售额(或包含税评估值)与扣除部分,系统会自动核算税款和不含税数值,备注位置会自动显示“差额征税”字样,开具的凭证不应与其它应税活动混用。
进行建筑业务的相关纳税者,在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部门代为开具的增值税凭证上,需要将建筑作业实际发生地点的县市区名称以及具体项目名称,记录在凭证的附注部分。
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或单位自行申请或由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凭证时,必须将不动产的详细称号以及房产权属证明的编号填入凭证上“物品或应税项目、服务项目”的空白处,如果没有房产权属证明则无需填写,同时要标明面积计量标准在“单位”一栏,并在附注部分写明不动产的具体位置。
2、关于发票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加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并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资料,如果查询不到相应的发票资料,可以实施扫描认证。从2016年8月开始,依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执行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3、关于纳税申报
2016年5月16日截止,纳税人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提交并缴付四月份的营业税税额。
2016年6月27日之前,纳税人要依照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部署,办理并缴付增值税事宜。
按季度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6日之前,要向原先负责的地税部门提交并支付四月份的营业税税款,并且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提交并支付五月份和六月份的增值税税款。
苏州营改增常见问题: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之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售卖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机构与个人,均须承担增值税纳税之义务,并依此办法缴纳税款。所谓个人,涵盖个体工商户及普通个人。由此可见,个人若在境内从事应缴纳增值税之服务活动,则必须履行纳税责任。
这家运输公司采用挂靠模式运作,挂靠人员借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同时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究竟由哪一方承担纳税义务呢?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款,若单位采取承包、承租或挂靠形式运作,承包者、承租者、挂靠者(统称为承包者)若以发包者、出租者、被挂靠者(统称为发包者)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且发包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发包者应为纳税人。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承包者应为纳税人。这家运输公司通过挂靠形式运作,使用被挂靠方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同时由被挂靠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因此被视作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若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定标准,该纳税人即为一般纳税人。反之,未达标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虽超标,但属于其他个人的,并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符合特定额度要求但交易活动不频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能够挑选依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内容,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相关标准,且其账务管理规范,能准确提供税务信息,便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所谓账务管理规范,即需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体系,并依据合法有效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款,若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说明,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便不可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依据相关法规第六章条款,境外机构若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且境内没有设立经营场所,则购买方需承担增值税代扣代缴责任。但财政及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若有两个或以上纳税人,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许可下,能够当作一个纳税人合并缴税。详细方案由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偿含义为获得货币、物品或其它经济收益,这属于规范界定。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说明,增值税的税率是
纳税人出现需要缴税的情况,除非是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描述的情形,否则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来征税。
从事客运货运、邮件传递、基本通信、房屋建造、房产出租业务,售卖房产,让渡土地使用权限,收取的款项按百分之十一的比率征税。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跨国应税活动,税率设定为零,详细项目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另外明确。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的征税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普通计算方法和简便计算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就是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金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抵扣凭证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凭证,以及农产品收购凭证,还有农产品销售凭证,并且涉及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若某项交易同时包含服务与货物,则属于混合销售情形。对于从事货物制造、分销或零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活动应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活动则需按服务销售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指从事商品制造、分销或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工商业者,涵盖以商品制造、分销或销售为主营业务,同时兼营服务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工商业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收取。销售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时委托地税部门代为收取。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若实施应税行为,且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出租车企业针对自身运营车辆的职业驾驶员征收的运营服务补偿金,其税务处理方式是什么?
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说明,出租车公司向驾驶本公司自有车辆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成本,应视作陆路运输服务,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说明,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范畴。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公司将配备机组人员的飞机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特定时期,出租期间听从租用方安排,不论是否开展业务,均按约定标准向租用方收取租赁费用,且出租方承担固定成本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复如下,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说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需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此类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同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约,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解释,金融服务指的是从事金融保险领域的经营活动。具体涵盖贷款业务、收取直接费用的金融服务、保险业务以及金融商品的买卖行为。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常设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申报地点怎样界定?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条款,常设机构需向其设立地或居住地税务管理部门履行报税义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若位于不同县市区,需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在获得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与税务部门批准后,总机构能够汇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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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份关于整体实施营改增计划的设计思路,苏城十八万位办税人员与此事务相关联。
苏州营改增办税地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办税地点:市区办税服务厅(干将西路189号);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办理地点:新区服务大厅,位于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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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其他方面的困惑,可以找主管国家税收的单位沟通,或者找主管地方税收的单位对接,还可以拨打12366的咨询电话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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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88739(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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