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国家行政机构举行高级别讨论会,决议给予小型及中型商业实体更多扶持措施。根据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指导方针,我局与财政主管部门协作,共同颁布了《有关增强对微型企业增值税及营业税扶持措施的通告》(财税〔2014〕71号),该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持续到2015年12月31日,针对月交易额介于2万元和3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为了帮助小微企业顺利享受免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出台了一份公告,详细说明了具体执行办法,包括针对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情况,以及同时经营多种应税项目的情况,还有开具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这份文件都做了清晰的解释。
二、公告主要内容
确定了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何判定其免税销售所得与营业总额。税务文件分节、按月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享有增值税及营业税减免的营业指标,例如:财税〔2013〕52号文件指出月营业额不超过两万元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可免缴税款;新颁布的财税71号文件则规定营业额介于两万至三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营业税纳税人(涵盖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质的个人、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同样享有免税待遇。依据帮助小型企业减轻税务压力的宗旨,该通告指出,凡按季度报税的个体,若每个季度的销售额或营业总额不超过九万元,包含九万元在内,则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二点界定了涉及多种应税项目时免税核算的规则。同时经营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业务的经营者,既是增值税的承担者,也是营业税的承担者。为了扶持小型企业的成长,官方文件指出,纳税者需要分开统计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营业额,并且可以分别享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季度纳税不超过九万元)免缴增值税和每月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元(季度纳税不超过九万元)免缴营业税的优待政策。
第三点界定了相关发票开具事宜。为有力扶持微小企业成长,通告指出,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税款,在全部发票联次收回或依规开具作废专用发票之后,能够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