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农牧厅(局、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农村局:
依据中央农村会议部署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借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生猪生产供应最新形势与任务,我部已更新《生猪产量调节计划(临时版)》。现将《生猪产量调节计划(2024年修订版)》发送给你们,请参照本地情况,切实推进实施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29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借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方针》的核心思想,执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支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农牧发〔2021〕24号)的规定,增强政策引导的支撑效果,夯实核心生产水平,切实避免生猪供应出现剧烈起伏,在汲取先前生猪供应调控工作经验之后,对这份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和改进。
一、修订背景
近期多次“猪周期”起伏显示,要确保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需要以坚实的生产基础为后盾。自2021年9月发布《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之后,各项调整措施有序实施,配套的应对机制也在逐步构建并发挥作用。完成了分级管理任务,维持了400万头可繁殖母猪的稳定数量;创建了众多生猪生产调整中心并予以命名,确保了大型养猪场的数量达标。过去两年半时间,生猪生产整体平稳,行业质量迅速增强,猪肉产量回升并维持在较高数值,猪肉市场的供应基础持续巩固。当前生猪培育效能不断进步,家猪食用量保持平稳,原先调控计划里规定的优质母猪标准保有量及其变动界限,还有生产规模调整的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的要求,必须加以补充改进。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数量为关键管理依据,执行以预先警示为主、稳定生产为辅、快速响应为补充、精准干预为手段的方针,实施省级统筹负责和地方市长负责的生猪稳定供应政策,明确各级职责划分,改进抓重点产区和养殖主体、保核心指标的任务部署,设立不同级别的生猪产能管理区域,依据“调整母猪存栏量着眼长远,调整育肥猪数量着眼短期”的策略,打造高效协同、快速反应的生产管理机制,推动生猪养殖业稳定进步,增强猪肉供应的稳定保障水平。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为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基准,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控制目标,即能繁母猪常规保有量维持在3900万头左右,此后,将依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能等变化状况,灵活调整能繁母猪常规保有量。各省份的能繁母猪常规保有量,以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作为基础,再依照生产进步状况来具体核定。
全国及各省季度末月份的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非季度末月份,则依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季度末数据,并参考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增减比例,进行推算得出相应数值。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依据生猪生产数量管理规范,把能育母猪数量变化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安全线、警告线和危险线,然后实施对应的干预手段。
绿色地带:生产能量有规律变化。能够生育的母猪每月数量维持在常规保有量的百分之九十二到百分之一百零五之间,包含这两个界限值。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调节,无需采用控制手段。持续进行监测和提醒工作,按期公布情况更新信息。
黄色区域:生产能力出现显著起伏,能繁母猪的月度存栏数稳定在正常保有数的八成到九成二,或是超出正常保有数的百分之一百零五到百分之一百一十,包含八成和百分之一百一十这两个关键数值,需要立即实施相关调整手段,与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相互配合,引导能繁母猪的存栏数回到绿色区域
当前,能够生育的母猪数量急剧下降。这些母猪的月度存栏数在正常保有数的八成到九成二之间,包含八成的最低标准。首先,需要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要严密监控能够生育的母猪存栏情况,并迅速发布监测信息,以此稳定市场预期,促使母猪数量回升。其次,要启动生产能力提升程序。农业部门正指导大型生猪养殖单位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各地农业部门推动和监督生猪生产核心区减少成年母猪退市,促进成年母猪增购,确保并回升生产水平。同时向生产下降显著的区域发出提醒文书。农业部门根据情形向成年母猪库存减少明显的省级农业机构发送提醒文书,指示其迅速实施补救方案。省和市级农业机构能够构建配套的提醒系统。
情形二:能够生育的母猪数量显著提升。能够生育的母猪每月存栏数在标准保有数的105%到110%范围之内,包含达到110%的临界情况。首先需要强化监测和预警工作。提升对能够生育的母猪存栏情况的监测和调控,迅速公布监测到的最新信息,帮助市场形成合理的预期,促使低产的母猪被淘汰,从而减少能够生育的母猪数量。其次要启动调整生产能力的机制。农业部门引导大型养猪场适度减少生产规模。各地农业相关部门推动并监督生猪生产平衡点实施若干减产手段,例如推迟补充能育母猪,迅速处理低效母猪。
红色区域:生产能力出现剧烈起伏,能繁母猪月度数量少于标准保有数的百分之八十五,或者超出标准保有数的百分之十一,需要加强相关调整手段,推动能繁母猪数量慢慢回到安全区间。
当前能繁母猪数量急剧下降。其月度保有水平已不足常规保有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为提升生产水平,农业部门针对那些保有量低于标准且未实施调控或调控效果不佳的省份,发出提醒文书。要求这些省份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等手段,阻止生产能力的持续下滑,并迅速将能繁母猪数量回升至正常范围。
情形二:能繁母猪数量急剧膨胀。当月能繁母猪保有数已超出常规水平的两倍。必须严格实施减产政策,进一步加速低效母猪的清除,同时促使生猪生产调节中心延缓引进新的能繁母猪,并且停止批准新的养猪场建设或规模扩大。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的月度存栏数维持在正常水平,然而,一旦种猪的生产供应、新生仔猪的数目或者生猪的总体存栏数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况,各级农业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迅速进行研究,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拟定临时的政策法规,并提交给同级政府进行审批,以便执行。
往后一段时间,国家级生猪重点繁育基地核心种群数量维持在十五万头以上,底线不低于十二万头。若核心种群数量在十二万至十三万五千头(包含临界点)之间,尤其是跌破十二万头时,须迅速启动应对机制,加大扶持力度,促使核心种群存栏数尽快恢复到正常范围。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部门针对全国年出栏量达500头以上的养殖基地展开登记工作,依据2023年底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登记的养殖基地数量,并参考生猪大规模饲养的发展态势,确定全国养殖基地数量维持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必须维持大型养猪场数量基本不变,不允许强行拆毁,如果确实需要拆除,要提供养殖土地帮助其到别处重新建设,同时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大型养猪场主动退出的,各地可以依据减少的能繁母猪生产情况,建立或扩大相应生产能力的养猪场,保证生猪生产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借助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持续跟踪各地大型养猪场的运行状况,着重掌握其规模和运营活动的变动信息。针对年出栏量达一万头以上的大型养猪场以及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单位,遵循养猪场自主参与并协同执行产能管理的方针,构建国家级生猪产能管理示范点。省级行政农业机构须在每年二月三十日前,办理上一年度新增示范点的授牌手续和退出示范点的撤牌手续。各个地区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创建对应级别的生猪生产调节中心,并且授予名称标识。这些调节中心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获得生猪制造方面的扶持措施。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指导养殖场科学规划生产流程,在猪肉价格走低、养殖出现较大损失时,建议养殖场减少生猪上市重量,防止过度滞留增加重量,同时促使屠宰公司增加收购标准重量的生猪,在生猪价格迅速攀升时,建议养殖场把握时机及时销售,避免因过度滞留和重复育肥导致短期内供应量下降,同时防止未来集中上市引发价格快速上涨后迅速下跌。
五、保障措施
强化风险预判。国家农业部门定期公布猪群养殖状况分析通报,将各区域母体猪种群规模及专业养殖场数量等月度数据变化通报给相关地方政府,同时研究公布幼崽产出数量、专业养殖场中大型猪存有量等体现猪群生产能力及市场供给状态的指标数据。各区域地方政府参照国家农业部门的风险评估体系,实施养殖状况监测并将相关数据通报给下级市县单位。各省需在工作资源、财政投入和设施条件上,扶持生猪养殖与市场信息平台构建,提升数据收集、研究、专题讨论和资讯公布,迅速且精确了解产销状况,按需实施配套政策。同时要严密关注非洲猪瘟等重大牲畜疫病的检查与防治,全面评估其对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的潜在影响。当领域内的显著动态或紧急状况发生,比如生猪价位骤然升降、制造局面产生关键性波动,务必迅速处理公众的疑虑,并且恰当调控市场的预测走向。
制定具体执行计划。各省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区域的生猪生产控制方案,并将种母猪及大型养猪场的数量等目标合理分配到各处。在确保本省生猪生产达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下级地方面临的种母猪保有量的合理变动幅度。县级及以下区域主要任务是维持大型养猪场的稳定,不建议将种母猪的保有量目标分配到乡镇、村庄和各个养猪场。各省制定的关于生猪产量调整的计划,在得到当地政府许可之后,需要在2024年4月份的尾巴之前,向农业部门提交登记。
(三)增强政策扶持力度。若本省能繁母猪当月存栏数少于常规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出现持续重大亏损(每出栏一头生猪亏损约两百元),并且这种状况已持续三个月以上,则可根据规定,集中调配资金,向大型养猪场和育种场(含地方品种保护场)发放一次性应急补助。要推动相关单位联合行动,针对达标的生产单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能够依据规则整合资源实施利息补贴方案;各省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管理生产量的措施,提倡各省份参照国家针对生猪输出重点县的奖励方案,制定配套的执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