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
员工持股不仅是在股权上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决策权上
重点之一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里的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我国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主要三种形式, 其一为改制上市, 其二是资本并购, 其三是员工持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过去几年各地员工持股大多处在探索以及制度设计阶段, 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国企改革在2017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个特定要求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员工持股方案。
最近, 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 对参与员工持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提出参与持股人员须是在关键岗位工作, 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持续发展有着直接或者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 并且已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需特别指明的是, 这份实施意见清楚明确有所提出, 市委、市政府以及其所属的各个部门、机构所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还有区委、区政府以及其所属的各个部门、机构所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全都不可以持股。
一方面, 这份意见规避了利益均沾类型的全员持股情况, 从而致使股份切实集中于企业技术以及业务骨干员工身上, 展现出员工持股激励人力资本的原本想法, 对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有益处。
另一方面, 这份意见防止了小范围“管理层持股”, 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管理者介入收购。这特别大程度乃吸取前些年MBO实践里某些偏差的教训。受政府委托进入国有企业搞经营管理的领导人, 其身份代表着政府, 并非个人。有关部门经由一定形式(像投资控股公司)把控一定份额的股权。要是受托人再以个人名义持股, 肯定会致使委托—代理关系的混乱。更关键的是, 这项规定能够防止受政府委托前往企业的人, 靠着自身特有的信息优势, 于员工持股里占有超出合理范围的股权, 进而避免了因“管理者占大股”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局面。
因此, 在对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进行有效规范这件事上, 这一具有排他特征的规定是存在其合理之处的。当然了, 要是从推进员工持股这个角度开始考量,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需要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举措。
比如说, 其一, 从强化激励这个角度去考量, 针对政府派驻到企业的管理者而言, 得构建起合理的激励机制, 从而让这些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与他们的职责达成匹配状态。其二, 员工持股不光是在股权方面有所呈现, 更为关键的是要在决策权方面得以体现。而这就要求进一步去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其三, 关于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 在杜绝国有股东进行无偿赠予、提供财务资助等渠道之外, 要完善相关的金融安排。这些均需在深化员工持股改革当中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