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混改”的意义
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是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要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要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要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以及国有经济控制力,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2016年8月,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该意见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等关键事项, 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实践上更具操作性。
现实里, 近乎全部的国企中层骨干职工都存有强烈的持股意愿, 然而在具体的方案设计方面欠缺关联的专业知识还有经验, 且员工持股常常极为敏感, 稍有差错就会被戴上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利益输送的帽子。所以, 本文于梳理国企员工持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联合实务针对员工持股的关键要素予以分析比较, 期望对有混改以及员工持股意愿的国有企业具备操作上的参考价值。
二、“国企混改”的法律法规
三、“国企混改”对员工的特殊要求
1. 员工持股的主体要求
基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而言, 针对员工持股的主体有着如下要求, 其一, 那激励员工必须得是国有企业以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并且要和该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其二, 国有企业股东的员工是不能够参与下级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的。
2. 员工出资的方式
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员工入股主要应以货币进行出资, 并且要按照约定及时且足额地予以缴纳。员工要是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话, 应当提供所有权属证明, 还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 进而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员工持股的比例
依循《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员工持股的总量, 在原则上, 是不会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的, 单一员工持股之比例, 于原则上, 并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4. 员工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
《关于印发那份通知》(国资发产权 78 号)明确作出规定,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还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是不向管理层转让的”,所以呢, 现行法规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 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打算实施管理层持股方案, 那就只能通过增资扩股这种方式。而大型国有企业之外别的国有企业, 对于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可没有限制。
5. 员工的增资价格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还有那在2016年6月24日开始施行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所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有关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出现变动的增资行为, 是需要去履行评估程序的。
四、员工持股的形式,
员工持股的形式, 能够是直接持股, 还能够借助持股平台(像合伙企业那般)间接性持股。某些复杂情形, 甚至于能够运用嵌套式的2至3级的持股平台。当前员工持股平台主要存在三种: 其一为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 其二是经由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其三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1.员工直接持股
(1)优点在于, 税负是最低的。其中, 限售股转让税率百分之二十, 要是按核定征收的话, 税率乃是股权转让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乘以括号一减去百分之十五, 得出来是百分之十七。倘若长期持股, 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百分之十, 解禁之后分红所得税率百分之五, 这在三种方式里是最低的。
(2)缺点在于, 对员工长期持股存在着约束不力的现象。当下国内普遍有这样的情形, 公司上市之后, 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旦限售股解禁随即就进行抛售, 有一些高管甚至为了避开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这种约束, 在公司上市后没多久就选择辞职, 辞职半年之后把全部股份出售用来套现。这与公司借助员工持股将公司和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到一起以及留住人才的原本意图相违背。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1)长处在于, 相较于员工个体持股情况, 较易于实现将员工跟企业利益联合捆绑起来。于上市之前的进程里, 还能够避免鉴于员工出现的流动现象, 而针对公司维度层面所开展地有关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并且, 和合伙企业相比较而言, 公司所涵盖的与之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层面更为完善健全, 在未来阶段面临的政策风险程度相对较小。
(2)其存在的缺点是, 税负处于最高水平。若不考虑税收筹划这一情况 , 股权转让时税负高达百分之四十 , 分红时税负为百分之二十 , 此税负要比员工直接持股以及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税负都高。基于是借助公司来转让限售股这一缘由 , 则所有的股东都只能同时进行股权的转让。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1)长处在于, 其安排具备灵活性。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联、收益分配模式等, 皆是依据合伙协议予以约定的, 这种安排极为灵活, 自主性极强。它不但能够把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而且在公司要求股东进行决策时操作更为简便, 多数决议仅需普通合伙人做出便可。
税负处于中间水平, 有限合伙企业依照“先分后缴”的原则, 由合伙人直接去纳税, 从而避免了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情况(综合税率为40%)。依据一些地方的政策, 能够把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低至20%。
(2)缺点在于, 因为是借助合伙企业来转让限售股, 所以所有合伙人都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要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率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边际税率较高, 达到35%, 而且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旧不完善, 在实践当中, 不同地区对于“先分后缴”的解释以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着区别, 未来还会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综合以上种种方面予以思考并且慎重考量, 当前的情况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 那就是最优的被事实证明通过市场验证的选择, 是借助创办有限合伙企业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五、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平台的一些政策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1.发行人在历史当中, 有过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以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这类情形的, 发行人该按怎样的方式去进行规范? 中介机构又得怎样去进行核查?
答:(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
鉴于发行条件针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所提出的要求, 要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有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的情形的, 那就应当进行清理。
对于那些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形的间接股东而言, 如果并不会涉及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各级主体, 就此情况, 发行人是不需要进行清理得, 不过呢, 应当要予以充分的披露。
要是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份, 在经过保荐机构核查之后, 并且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觉得这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那么发行人不需要进行清理, 不过要予以充分披露。
(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对历史沿革里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而言,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要核查,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 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 有无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 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全, 还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 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况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要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所产生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 中介机构应当以有权部门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 以及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 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