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解读
这段时间,民政部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也就是接下来要说的《办法》,它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在就针对这项修订给出如下解读 。
一、修订背景
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是公信力,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它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贯彻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予以细化,促使慈善组织主动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助力社会公众知晓并监督慈善组织及其慈善事项,推动慈善组织构建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不断提升透明度与公信力,达成高质量发展,故而有必要对《办法》加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对外公开与公开募捐合作方相关的评估以及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公开活动信息公开新要求,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5月31日前,需在全国慈善要信息公开公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已情况。
二是增添进一步促使慈善组织透明度得以提升的规定,慈善项目结束后,若捐赠财产存在剩余,慈善组织需在慈善项目终止后的三个月里面,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形予以公开,慈善组织身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要在慈善信托设立之后的三十日之际,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状况。
一是确定慈善机构信息公开具体要求,二是明确慈善机构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指出慈善机构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四是鼓励慈善机构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新旧对比如下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新旧对比)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现在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经由2025年9月18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在2025年10月1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
首先,是为了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予以规范,其次,在于保护诸如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然后,是要维护社会公众应有的知情权,最后,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慈善法》),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第一条,针对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而言,其在于保护当中所属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自身合法权益,将其实现维护社会公众所拥有的知情权这一目标,进而促使其慈善事业得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此即慈善法)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这一责任,信息公开需要做到真实,信息公开需要做到完整,信息公开需要做到及时 。
慈善组织要构建起信息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的范围予以明确呈现,清晰表明信息公开的方式,分明界定信息公开的责任。
慈善组织,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担负起责任,不可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也不能有误导性陈述可言,更不允许出现重大遗漏,而且,绝对不可以借助新闻发布等形式,亦或是广告推广等形式,去替代本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所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此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出现变动的情况,包含投资方面 ,重大交换交易的情况 ,资金往来的情况 ,关联交易行为的情况等 。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也就是以下称作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地方,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存在重大资产变动的情况,存在重大投资的情况,存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况,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的情况等 。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在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了之日之后的30日以内,于统一信息平台此处在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设置在内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那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涉及的它们各自的名称情况,设立时间状况,存续情形,业务范围表现或者主要职能方面 。
特定关系人,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前述慈善组织构建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就是重要关联方 。
本组织存在联系人,还有联系方式,存在以本组织名义被开通的门户网站,存在官方微博,存在官方微信,也存在移动客户端等这类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有着信息公开制度,还有项目管理制度 있으며,存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
基本信息里,那些归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范畴之内的内容,是由民政部门着手进行公开相关事宜的,而慈善组织则能够不用去公开这些内容,。
慈善组织能够把基本信息制作成纸质文本,放置在本组织的住所之处,以此方便社会公众去进行查阅,还能够进行复制。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至下列,基本信息,得以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展开公开 。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有着联系人,还有联系方式,存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有的官方微博,有的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备公开募捐资格这样一种情况之下的慈善组织,其所应当公开的最为基本类型的信息,还涵盖那一些内容呢,其内容是包括呢 :。
以年度为依据开展公开工作,于本组织中就领取报酬的人员作出从高到低的排序,位列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将会被公开;。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的相关标准,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相关标准,招待费用的相关标准,差旅费用的相关标准 。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慈善组织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期限,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统一信息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如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需要经过审计的,这是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条,当年5月31日之前,慈善组织应把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之于众。慈善组织若是存在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于第七条规定情形下,慈善组织若要投身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就得在募捐活动现场,注意是现场哦,或者是募捐活动载体显眼突出位置,去公布组织名称,还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及备案的募捐方案,再加上联系方式,另外还有募捐信息查询方法之类的内容,并要在统一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大众公开。要是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来开展公开募捐的,那就还得公开合作方的相关有关信息呢。
慈善组织借助互联网展开公开募捐行为时,需要依照相关规定来发布募捐讯息。 , 。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于募捐活动现场,或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布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布备案的募捐方案,公布募捐备案编号,公布联系方式,公布募捐信息查询方法,诸如此类,并要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达至向社会公开的目的。若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同样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于公开募捐活动结束之后,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如下这些信息 。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被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处,涵盖用于慈善项目的情形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状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若超过六个月,那么至少每三个月要公开一次,前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信息。并且至少每三个月要公开一次,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在该活动结束之后三个月里头,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去公开相关的系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对于在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开展公开募捐之时,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要做到至少每隔五日就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把募得款物的接收状况公开一回,并且要及时地公开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在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之后,需依照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那样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慈善组织于设立慈善项目之际,理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该慈善项目的 name 以及内容,慈善项目告终之时,应当公开相关情况。
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为慈善项目进行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是这样的情况。 , 。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九条,慈善组织于设立慈善项目之际,理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示该慈善项目之名目以及内容。慈善项目终结之后存在捐赠财产剩余情形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置状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于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形:涵盖项目名称,项目的内容,其实施的地域,受益的人群,源于公开募捐以及其他渠道的收入,项目的支出状况,项目结业后若存在剩余财产还需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
若项目实施的周期超出了六个月,那么至少得每隔三个月就去公开一回项目实施的情况。
第十条,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当在慈善项目 terminating after 后面填充 “某个时期” 三个月以内,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展开示慈善项目施行状况,其中涵盖:项目的名号,项目的具体内容,施行的时间跨度,施行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受益人群体以及其被确定的方式路径,源自公开募捐以及其他渠道的收入款项,项目的支出情形状况,还有委托第三方去执行慈善项目的相关情形状况 。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状况,这其中涵盖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以及其确定方式,项目的收支情况,还有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的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那么应当每年至少有一次,把信托事务处理的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朝着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那么应当每年至少有一次,把信托事务处理的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之上向社会进行公开。
由慈善组织充当委托人去设立慈善信托的情形下,应当是自身慈善信托设立之后的三十日之内,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朝着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公开受托人的名称,公开委托金额等相关情况。
慈善组织在第十二条所涉及的情形得以发生之后的30日以内,应当于统一信息平台朝向社会公开具体的内容以及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要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里规定,前款中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以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定 。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后的三十日以内,应当将具体内容以及金额,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之上,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慈善组织在第十三条提及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当这种行为发生之后的 30 日以内,就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之上,面对社会去公开其具体的内容以及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那种慈善组织它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这样的情况,在行为发生过去之后,也就是接下来的三十天之内,慈善组织得在慈善相关的信息公开设立的那个被称作平台东西上,把具体的内容还有涉及到的金额,向社会揭示公开出来。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处,要于每年5月31日的先前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符合相关规定有关标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于会计制度方面的内容情况,报送关联方名单以及其所存在关联关系作出说明 。
慈善组织的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需要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为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为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为每个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当慈善组织基于需要针对统一信息平台里的信息作出更正举动的时候,应当于统一信息平台之中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要是存在独立信息条目的,需在相应的信息条目下边予以公布。要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出现变更情况,那么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之后的30日之内,于统一信息平台之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之内,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还有每个公开募捐活动,以及慈善项目,去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当慈善组织有必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作出更正时,要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好并公布更正说明才行,要是存在独立信息条目的话,得在相应信息条目之下将其公布。若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出现了变更,该慈善组织需在变更之后的三十日之内处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之上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若开展定向募捐,那么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募捐的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情况。要是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时慈善组织应当进行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七条,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那么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有关募捐的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情况。要是捐赠人提出要求,要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开,此时慈善组织就应当向社会公开 。
慈善组织的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把其资助标准告知受益人,还要告知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规范等方面的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这个主体,应当针对受益人,告知那资助标准,还要告知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规范等方面的信息 。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要是招募志愿者去参与慈善服务,那就应当去公示,和慈善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还有在服务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还要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当慈善组织对外宣告有关的、由相应机关所进行的登记、核准以及备案的事项之际,其所呈现的内容应当与该对应机关里的信息保持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于其他渠道所公布的信息,该信息理应跟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之上公布的信息是相一致的,是这样没有错的。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朝外公开那些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之际,理当跟有关机关的信息保持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于其他渠道所公布的信息,理当跟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之上所公布的信息达成一致,。
第十九条,如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还有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另外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等信息,志愿者不同意公开的姓名等信息,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等信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均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规定,那些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还有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是不允许被公开的。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若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而言论不实,任何由单位和个体组成的人群均能够针对如此行为向民政部进行投诉,同时还有举报此行为的权利。。
要是慈善组织存在没能及时公开应公开事项的情况,或者所公开的事项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状况,那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都是能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 。
民政部门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能要求慈善组织针对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加以说明,在存在必要情形的时候,具备进行约谈的权限,且会面向社会予以公开。
登记归属第二十三条所涉民政部门,于必要情形下,能够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展开约谈,责令其予以说明,并促使其提出改进举措。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要是违反了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么民政部门是能够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改正的。
慈善组织若存在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民政部门会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其中包括,披露了接受捐赠人员、从事志愿服务人员、获得益处人员的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以及接受捐赠人员、从事志愿服务人员、获得益处人员、慈善范畴信托类的委托有关相关人的不愿意向外公布公开的姓名、以及其名称、相应生活居住的场所、还有通讯联系所采用的方式等各类信息的 。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若存在以下情形,那么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将会依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还有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若慈善组织于信息公开里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那么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且要把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还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里,要是违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那么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就得进行记录,并且把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还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于工作里面,存在滥用职权情况,还有徇私舞弊情形,以及玩忽职守状况的,会被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责令改正;要是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话,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服务这个事情当中,如果存在滥用职权情况,或者徇私舞弊,又或者玩忽职守,那么会依照法律,依据纪律,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