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开始推行,2000年5月进行了首次调整,2001年6月实施了第二次调整,2002年2月完成了第三次调整,2004年12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2006年5月实施了第五次调整,2008年9月完成了第六次调整,2012年7月进行了第七次调整,2014年10月实施了第八次调整,2018年4月完成了第九次调整,2018年6月进行了第十次调整,2018年11月实施了第十一次调整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明确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各类衍生品(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开交易规范,以及发行方、公开上市企业及相关信息公开责任者的信息公开规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具体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及相关派生品的市场准入、信息公开、暂停交易等事务,均须遵循本规章;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交易所针对权证等派生品、境外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及其派生品在本所的市场准入、信息公开、暂停交易等事务另有具体条款,则按其条款执行。
本所针对中小企业板挂牌的公司股票及相关衍生品,若有专门条款,则按该条款执行。
申请在本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及相关衍生品,需获得本所许可,并在交易前与本所签署上市相关契约,清晰界定彼此的权益、责任及关联事宜。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个人及机构,还有其工作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证券服务组织及其员工,都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交易所公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所有相关要求(简称为“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其他内部规定,以及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参与方等个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包括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证券服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主体,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等,履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公众披露,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