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3〕113号
2023年9月1日
各地区行政单位,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管理机构,省级政府相关单位:
《河北省推动民间投资进步完善的若干办法》已获省人民政府核准,现分发至各相关单位,请依据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切实执行落实。
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的要求,切实执行其精神,需要进一步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促使民间投资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针对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几项举措。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要确保农夫利益不受损害,应当提倡并管理私人资金介入到适宜居住又适合工作的美好乡村营造中,主要把资源投向乡村的基础设备、社会服务以及环境改善工程;要推进种子和牲畜的培育、高规格的设施农业、大规模的畜牧业等现代农业的种植养殖,加入高标准农田的打造,提升现代农产品加工的优质水平;要帮助私营企业投资乡村的新兴产业和新兴模式,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发展现代农业的服务行业,增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游览等特色行业的竞争力。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农业方面主管部门、省文化及旅游主管部门、省乡村发展工作机构,各市级政府机构,以及雄安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二)促进民间资本介入交通设施建设。提倡民间资本通过独立投资、主导经营、合作入股等不同途径,介入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综合运输节点、公共交通、运输场站的投资、建设及管理。促进民间资本介入城市间轨道交通、城区及郊县铁路项目周边土地的统筹利用,提倡经验丰富的私营企业从事高速公路休息站的管理工作,支持私营企业参与环保型交通体系的建设。(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各市行政机构,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关键调水工程、流域水网连通、水资源储存设施、大型及中型灌溉系统升级完善、农村区域规模化供水项目、水库及水闸安全加固、主要河流支流与小型河流整治、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小型水电站生态化升级改造等水利工程,实施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采用多元化合作模式。(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支持社会资本介入城市公共工程。倡导社会资本运用整体开发方案参与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地下管网系统、公共停车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经营、合作经营、资产并购、服务购买等途径投资城镇供水系统、燃气供应系统、生活废物处理系统等城市公共事业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私人资本介入能源项目开发。私人资本应当增强在可再生电力生产和储能领域的投入强度,兴办包括抽水储能设施、新型储能装置、新能源及配套升压站、氢能源利用设施、地热能开发工程和充电设备在内的能源相关工程。凡涉及政府资源调配的能源开发方案,必须事先向社会公布。相关职责部门为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先进服务业领域,私人资本可以参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主要冷链物流设施和标杆物流基地、城市周边仓储基地的建设。开展一系列具有前沿模式、规模可观、影响力显著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工程,引导私人资本投向工业设计、展览会议、网络平台经济等生产性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看护、文化观光等生活性服务行业。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促进社会事业吸纳民间资本参与,鼓励私人资本依照法规创办各类医疗设施,扶持私人资本设立养老场所,引导私人资本进入文体活动、竞技赛事、场馆管理等行业,支持民营经济体依法介入职业教育事务,集中力量消除民营医疗机构、私人养老场所、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执照、资格认证、财政补助、土地获取等方面存在的显著障碍。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推动社会资金参与环保经济领域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态经济相关行业,重点推进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核心项目,提升环保经济领域整体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研发、推广、实施一系列环保经济关键技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供应降碳解决方案和配套服务。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这些单位均有相应任务需要落实。
支持社会力量介入新型设施建设,倡导社会力量加入数字河北计划,主动投身网络连接、数据存储、分布式账本等基础设备构建;运用前沿科技促进既有设施升级换代,加入工业互联网、智能道路、智能河网、智能都市等综合设施建设。鼓励私营企业在新基建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经营模式突破,激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新活力,相关职责由省发改委、工信厅、交通厅、水利厅、住建厅承担,各市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共同参与落实。
维持房地产领域民间投资稳定。周期性修正房地产相关政策,针对不同城市采取差异化措施,灵活运用政策手段,促使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需格局的重大转变,从而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基本和升级住房需求。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公共住房的建设与供应,大力促进城市内部旧村区的更新,有效利用并改造各类废弃房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鼓励私人资本介入“十四五”期间关键工程的建设。设立促进私人资本参与核心项目建设的制度,挑选有一定盈利潜力、基础较完善的新型城市、交通、水利等大型工程和弥补不足的项目,招徕私人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对于被纳入国家及省级“十四五”规划核心项目的私人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资金供给、审批流程上提供政策扶持。承担责任的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此外还有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鼓励社会力量介入新式技术方案的实施进程。促使私营公司不断强化研发资本注入,着力突破尖端技术瓶颈,依照规范主动承揽国家及省级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精心培养若干核心产业中的民营科技杰出企业。提倡国家控股公司广泛采纳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与新工艺,指引私营企业融入重大工程的物料供应体系构建。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动性,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手创建技术研发平台、工程实践基地等创新载体。(负责部门: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行政机构,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促进制造业民间资本实现转型提升。引导私营企业增加对尖端制造领域的投入,不断强化自身竞争实力。推动私营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迅速进行设备更新换代,促使传统行业完成革新,保持优势行业的领先优势。帮助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柔性生产,提高应对紧急情况扩大生产调整产出的能力,加强供应链的稳固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促进民众资本革新推动进步。使民众资本依照市场准则运行,促使开创进取深入进行。对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合资的产业研究中心等新式科研组织,助力地方关键通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创造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条件,推动社会资金介入5G服务、数字化通用技术探索、工业软件等产业的投资经营,促进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着力培养新兴行业和经营模式。(责任方: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行政机构,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促进社会力量介入现有资产再利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那些虽然长期空置却蕴含开发可能性的陈旧厂房、公共文体设施以及未开发的土地等资源上,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便降低资产负担,提升后续投资潜力。(负责部门:省发改委、河北证监局,各市行政机构,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要增强对民间投资和融资的扶持力度。需继续扩大“信易贷”做法的应用范围,增强信用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要构建并优化社会资本在投融资领域的合作渠道,设立民间项目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桥梁。促使金融机构依照市场化和法治化要求,主动运用贷款延期、展期放款、优化还贷条款等手段,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帮助。健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保障体系,增强对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扶持强度。促进民营企业,尤其是创新型民营企业实现挂牌及上市,拓宽直接融资途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七)强化民间投资条件支撑,主动参与省里关键民间项目选址工作,确保优先获得计划指标分配;对于符合标准的项目,着力争取国家增发建设用地指标,同时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一调配;依据项目产业发展阶段,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后出让、弹性年限出让等多样化供地手段,提升土地供应与利用效能。加强生态领域监督优选机制建设,迅速把达标的社会资本核心项目归入优选名单,取消停工停产限制措施,合理调配能源消耗额度,确保社会资本核心项目与能源消耗控制目标协调一致,对重大项目的能源消耗单独统计。(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扶持效能,各类财政补贴和引导资金分配上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对待,主动运用投资奖励、贷款利息减免、荣誉激励替代补偿等手段,扶持个体工商户投资项目。鼓励私营企业研发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并扩大应用范围,参与国家保险试点项目申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作用,通过实施战略投资等途径,为个体工商户投资项目提供支持。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十九)实施各项减费降本举措。具体执行国家及省级有关削减开支的指导方针,不断减轻公司税务负担,促进降低企业能源消耗、土地使用、房屋租赁等费用。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改革效果和指导功能,促使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开销持续降低。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各市政府,还有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不断消除市场参与限制。必须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任何地方政府和机构都不可制定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差别对待规定、参与条件,也不可用备案登记、公司注册、年度审核、资格认证、产品认证、指定合作、强制开设分支机构等手段设立或变相设置参与阻碍。评审过程需确保完全的匿名性,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严禁凭借供应商的规模大小、注册时长等与业务水平无关联的要素设置障碍,也不得制定与采购任务实际需求不符的准入标准、技术规范。(承担职责的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部门、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各市行政机构,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原则。巩固竞争政策的核心作用,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以及政策推行的具体办法,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资方。没有经过公平竞争,不能给予经营者特殊的经营许可,也不可以规定经营、购买、应用必须使用某些特定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去除涉及地域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纠正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及行政干预情形,为民间投资营造稳定、公正、公开且可信赖的制度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每段都要发布项目清单。借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整理准备向民间资本推荐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名单,按期公布给社会,进行投资融资合作对接。设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要素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指导民众资本科学规划,认真宣传《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帮助私营企业强化投资管理,认真对待可行性分析,持续提升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相关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
帮助私营企业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推动私营企业构建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增强品质管理方面的认知和实力。促使私营企业主动优化信用管理,恰当把握债务融资的体量与结构,防止进行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过度举债,避免遭遇资金周转困难等严重问题。依照法规维护私营企业资产归属及负责人利益,在避免资本无序蔓延的基础上为资本划定行为准则,择优公布一系列符合规范的融资示范项目,约束并促进私人资金稳健发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级政府相关机构负责执行)
改善民间投资的社会氛围。健全政策直接惠及民众的快速落实机制,努力维持各项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提升政策积极效应的累积作用。改进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项目启动阶段的工作效能。健全信息信用档案和互通机制,广泛推行信用保证制度。加强法律支持服务,为民间投资方提供法律建议、代理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友好合作的政府与企业环境,积极协助私营公司及企业家解决困难、落实事务。注重信息传播,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稳固市场信心,提升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工商联)
五、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要持续提升政治觉悟。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坚守“两个不动摇”“三个不变”,真正把推动非公经济作用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体系,设定具体时限,切实增强服务效能和水平。(责任方:省发改委等省级政府相关机构,各市级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要清晰制定推动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方向,充分展现民间投资的关键价值,努力使全省民间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维持在恰当状态。各地区需确定本地民间投资所占份额、民间投资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指标,细化核心任务,明确各方职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设立民间投资事务监测与考核体系。定期推动落实既定任务目标,动态整理项目资料进展,公开宣传推广项目信息,每季度公布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投资比例、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额、宣传项目数目、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金额、项目资源供给状况。构建民间投资诉求表达与处理平台,分析处理普遍性问题。[id_2044662339]
要执行详细的工作方法,各地区需根据自身情况,明确辅助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依据自身任务,精确设计辅助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各地各单位要集中精力,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投入范围,创设激励民间投资的实践环境,加强正面示范,树立榜样作用,促使各项鼓励政策真正生效。承担职责的机构包括省发改委及相关省级政府单位,各市级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