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机构,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理机构,省级政府相关单位:
《河北省推动民间投资提升品质的若干办法》已获省政府批准,现分发给大家,请依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切实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日
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的宗旨,务必切实执行相关内容,以此增强社会个体经济投入的积极性,促使个体经济实现更优质的进步,依据本省的特定情况,制定以下若干对策。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应当引导并管理社会闲钱投入到适合居住和发展的美丽乡村建设中,主要投向乡村公共设施、社会服务以及环境改善工程;要推进种子和牲畜的培育,发展高标准的设施农业,扩大养殖规模,加入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提升农产品加工的优质水平;要鼓励私营企业投资农村的新兴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根据地方特点发展现代农业服务,增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行业的竞争力。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里的农业部门、文化部门以及乡村发展机构,还有各个市政府,含定州和辛集在内,再加上雄安新区的管理机构。
支持社会资金介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独立投资、主导经营、合作开发等不同途径,涉及区域内的铁路网、快速路网、航运设施、物流中心、城市公交以及客运站点等项目的建设与维护。促进私人资本介入城市间轨道交通、城区及郊区铁路项目周边土地的整合利用,支持经验丰富的私营企业从事高速公路休息站区的商业运作,引导私营企业参与生态友好型交通体系的构建。(负责机构:省级发改委、省级交通部门、省级商务部门,各市级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到全省关键调水工程、流域水网建设、水资源储存管理、大型灌溉系统升级完善、乡村集中供水扩容、水库堤坝安全加固、主要河流及支流整治、河湖生态保护恢复、水电站生态化升级等水利工程的投资和运营,提供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采用多元化合作模式。(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促进社会资金介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运用整体开发办法介入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地下管网系统、公共停车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经营、合作经营、资产并购、服务购买等途径投资城镇供水系统、燃气供应系统、生活废物处理设施等市政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私人资本介入能源项目开发。私人资本应当增强在可再生电力生产和储能领域的投入强度,兴办包括抽水蓄能设施、新型储能装置、新能源及配套变电站、氢能源开采、地热资源利用和充电设施在内的能源相关工程。凡涉及政府调控资源的能源开发方案,必须事先向社会公布。负责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私人资本投身于当代服务业领域,私人资本能够参与构建国家级物流核心、国家级主要冷链物流站点及模范性物流园区,以及城郊的大型仓储设施。要推行一系列具有先进模式、规模可观且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服务业重点工程,引导私人资本投资于工业设计、展览会议、平台型经济等生产性服务行业,同时亦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看护、文化游览等生活性服务行业。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促进社会事业吸纳民间资本参与,鼓励个人资本依照法规创办医疗相关单位,扶持个人资本建立养老场所,引导个人资本投身文娱锻炼、体育竞技、场地建设管理等行业,支持私人企业合法介入职业教育事务,重点消除私人医疗机构、私人养老场所、私人教育单位在申请执照、资格认证、财政补助、土地获取等方面的显著障碍。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这些机构共同负责相关事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型产业的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低碳发展等相关行业,重点推进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核心项目,促进环保产业扩大发展。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研发、推广、运用一系列环保型关键技术,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降碳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这些机构共同负责相关事务。
支持社会力量介入新型设施建设。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河北工程,主动加入物联网、数据中心、区块链等网络设施构建;运用前沿科技促进传统设施升级换代,加入工业互联网、智能交通、智能水利、智能都市等综合设施建设。鼓励私营机构在新型设施建设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经营模式突破,激发经济进步与社会活力新动力。(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负责,各市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协同执行)
保持房地产民间投资稳定。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根据不同城市实施差异化策略,有效运用政策工具,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出现重大转变的新情况,以便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基本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主动推进城中村改造,有效利用并改造各类闲置房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鼓励私人资本介入“十四五”期间关键工程的建设工作,设立推动私人资本参与核心项目建设的制度,挑选有一定回报潜力、基础较为完善的城镇发展、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核心工程以及弥补短板的项目,招徕私人资本介入建设与经营,对于被纳入国家及省级“十四五”规划核心项目的私人投资计划,在土地使用、资金供给、审批流程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需负责。
鼓励私人资本介入科技工程建构。促使民营公司不断强化研发开支,实施尖端技术突破,依照规则主动承当国家及省级重大科技规划,塑造若干核心产业民营科技杰出企业。推动国营公司广泛采用民营公司的创新产品与工艺,指导民营公司融入大型工程的生产链条构建。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动性,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手创建技术研发平台、工程实验基地等创新载体。(负责部门: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当局,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促进制造业民间资本实现转型进步。引导私营企业增加对尖端制造领域的投入,不断强化其核心竞争能力。推动私营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迅速进行设备更新换代,促使传统行业完成革新换代,保持优势行业的领先优势。帮助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灵活生产模式,提高应对紧急情况扩大生产调整生产能力,加强供应链的稳固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倡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促进经济持续进步。促使非公有制经济依照市场需求运行,深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协助具备基础的地区机构创建合资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助力地方核心共性技术攻关。创造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良条件,提倡私人投资加入5G运用、数字化基础技术研究、工业软件等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推动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着力培养新的业务形态和经营模式。(责任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推动社会力量介入盘活既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活化利用那些国家长期空置却具备未来开发潜能的旧式厂房、文体场所和闲置地块等资源,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发行基础建设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达成轻资产运作,提升后续投资实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增强对民间资本融通的资金帮助,持续扩大“信易贷”办法的运用范围,强化信用服务对产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构建并优化社会资源进行投资与融资的协作渠道,设立民间事业与金融单位相互对接的渠道。促使金融组织依照市场导向及法律规范,主动运用贷款延期、续借、改变还款条款等手段,为民间事业提供帮助。改进非国有经济单位债券融通辅助体系,增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发行债券的融通扶持。促进非国有经济单位,尤其是创新型非国有经济单位实现挂牌交易,实现直接融通路径的拓宽。(责任机构: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七)强化民间投资基础支持,主动参与省级关键民间项目选址工作,确保优先获得计划安排,对符合标准的项目,着力争取国家分配新增用地指标,并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一安排,依据项目产业发展阶段,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后出让、弹性期限出让等多样化供地手段,提升土地供给和使用效能。加强生态领域监督优选机制建设,迅速把达标的社会资本核心项目划入优选名单,取消停工停产限制措施,调整能源消耗指标分配,确保社会资本核心项目与能源消耗控制目标协调一致,对重大项目的能源消耗单独统计。(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扶持效能,各类财政补贴和引导资金分配要确保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对待,主动运用投资奖励、贷款利息减免、荣誉激励替代现金补助等手段,助推民间投资项目建设。鼓励民营实体加大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及市场推广力度,积极参与国家保险创新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作用,通过实施战略性股权注入等策略,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有力支持。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执行各项减低成本措施。实施国家和省级关于减少成本的各项政策,不断促使企业税费负担合理降低,推动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赁等费用减少。利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的效果和指导功能,促使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承担责任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各市政府,还有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不断消除市场参与限制。必须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各地各单位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设置明显或隐含的不公平条件、参与资格,也不可以借备案、登记、复查、评定、验证、指定、强制开设分支机构等手法形成或变相形成参与阻碍。公共采购与投标过程要采用“双盲”评审方式,民间投资企业不得随意规定或暗中设置跟业务水平无关的供应商数量、公司经营时间等限制,也不得随意制定跟招标采购事项实际需求不一致的资质、技术等要求。(负责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行政单位,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切实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巩固竞争政策的核心作用,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以及政策执行的工作方式,对所有投资方一视同仁。非经公平竞争,不能给予经营者特殊权利,不能强制规定经营行为,不能指定购买特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依据公平竞争的审查要求,去除并废止涉及地域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整顿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和干预情形,为民营资本发展营造稳定、公正、公开、可信赖的规则氛围。(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持续公布项目投资信息。借助在线审批监管系统,整理准备向民间资本推荐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详细清单,周期性向社会公布,以便进行资金与项目对接。设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要素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相关机构,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组织民间资本科学规划,准确运用《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的内容,指导私营企业强化项目监管,认真对待可行性分析,持续提升投资判断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鼓励私营企业注重危险防控。推动私营企业构建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增强品质监管的认知和实力。促使私营企业主动提升信誉维护水平,恰当管理借贷资金的数量和结构,防止进行超出自身承受力的过度举债行为,避免遭遇资金周转困难等关键危机。依照法规维护私营企业资产归属与经营者利益,在约束资本过度发展方面为资本划定行为准则,筛选公布一系列符合规范的融资示范项目,监管和推动私人投资活动稳健进行。(负责部门: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省级政府相关单位)
改进民间投资的社会氛围。健全政策直接惠及快速生效的机制,努力维持各项政策的连贯性与稳定性,提升政策积极效果相互促进的作用。改进民间投资项目管理的步骤,提升民间投资项目启动阶段的工作效能。健全信息信用档案和共享的系统,广泛推行信用保证的准则。加强法律服务的供给,为民间投资的组织提供法律建议、代为诉讼等全面的法律服务。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协助私营企业和私营业主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具体政策。广泛开展信息传递工作,迅速处理社会关注事项,维护市场稳定状态,提升社会投资积极性。(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工商联)
五、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要持续提升政治领悟水平。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坚守“两个不动摇”“三个不变”,将推动非公经济壮大工作置于优先地位,持续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体系,设定具体时限,切实增强服务效能和响应速度。(责任主体:省发改委等省级政府相关机构,各市级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
要清晰界定推动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方向,充分展现民间投资的关键价值,努力使全省民间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维持在恰当位置。各地方需明确本区域民间投资所占比例、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等具体指标,细化核心任务,强化各方职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要构建民间投资事务管理及效果衡量体系。须即时进行工作目的达成度、项目资料整理进度以及项目对外宣传等事务的统筹安排,每季度公布民营资本增长速度、民营资本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民营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额、宣传推广项目数目、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体量、项目资源要素落实状况。需设立民营资本诉求表达与处理途径,致力于处理普遍性问题。[id_698358770]
要执行具体的工作方案,各地区需依据本地情况,完善扶持政策,拟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精确设计扶持方案,提升服务效能。各地区各单位要集中精力,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创设吸引民间投资的具体环境,加强典型示范,形成带动作用,促使各项鼓励政策真正实施。承担职责的机构包括省发改委及相关省级政府单位,各市级政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