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既为雇主牵线搭桥,也为求职者传递信息,凭借信息流通服务,解决企业招聘难题,促进个人职业发展,本应是互利共赢的善举。可是,部分中介机构存在谎报薪资、擅自扣发拖欠员工报酬等行为,损害员工正当利益,破坏行业正常环境。
部分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报酬,显著少于劳务中介先前许诺的数额,另有一些人,则遭遇了薪资被截留或延迟发放的情况
最近,本刊收到投稿人张亮军的信件,他叙述了自己遭遇劳务服务掮客欺诈,并且反映情况后没有得到解决的过程。
去年五月末,张亮军在某个招聘平台碰到了一名中介,对方推荐了在江苏苏州一家新能源家电公司的工作,时薪是26元。他抵达苏州后,却和另外21人一起被安排坐大巴去了安徽滁州的一家家具厂,工资调整到每月4500元,折合时薪16.6元。部分人立刻决定离开,张亮军因为已经支付了不少路费,就选择继续留下打工。
工作环境非常辛苦,常常需要工作到半夜,导致一些人选择辞职离开,公司几乎每天都会迎来一批新员工,他们大多是因为被每小时26元的薪资所吸引,实际上并不符合预期,张亮军表示,最初承诺工作满4个月就能成为正式员工,他坚持了4个月,但后来劳务公司又告诉他需要再工作2个月,他才意识到自己再次被欺骗,他曾向相关机构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处理结果这是张亮军的一段令人心酸的工作经历,他表明,期待新闻界重视劳动力中介行业的情况。
有读者跟张亮军情况类似,他们都说被劳务机构用高薪的名义欺骗去工厂干活,等发工资时才发现,实际报酬少了很多。记者用电话方式联系了这些读者中的几位。
今年五月,吴先生经由某个网络求职渠道认识了一位劳务介绍人,双方商定每小时三十元前往安徽芜湖市的工厂就业,然而该介绍人又将他引荐给另一家劳务公司,随后这家公司又将他转介给第三家,在吴先生与第三家劳务机构签署合同时,薪酬标准已调整为合肥某单位每小时十八元。
江苏苏州市的赵先生向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提出申诉,今年6月,经由一名劳务中介介绍,他被转到江苏南通市某家企业工作。最初,第一劳务中介承诺日薪300元,但在实际结算工资时,第二劳务中介却改口为周薪300元。赵先生表示,迫于无奈只能接受周薪条件,即便如此,最终仍被拖欠了3300元工资。
今年三月,云南文山的马先生在短剧网站上看到了劳务公司的招工信息,通过沟通他被安排到广东省东莞市的一个制造企业上班。马先生表示,协议上写着为期三个月的工作期限,同时注明只要完成一个月就能支付报酬。然而他刚满一个月准备离开时,劳务公司却要求扣除他的部分收入,但建议他如果转到另一家企业并干满三个月,就能全额拿到工资。马先生因此又去了另一家工厂继续工作。工作满三个月打算离开时,薪水不但没有结清,反而被拖延了。我四处反映情况,最终只收到了六千五百元,仍然有四千五百元没有到位。马先生表示。
襄阳市的陶先生提出,去年九月,他在某个网络求职网站上发现了相关宣传,于是与对方取得了联系。随后,他通过对方被介绍至一家从事智能设备制造的公司,从事钳工工作。九月发放的薪水按时到账,但十月份的工资却迟迟未支付。当陶先生去讨要工资时,用人单位出示了他们与劳务中介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证明并未发生任何拖欠。实际情况是,劳务中介将所有工人的报酬据为己有。
陶先生会同另外两位同事提起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但那家中介机构并未出席相关会议。我们最终获得了有利的裁决结果,裁决机构却告知,即便启动了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倘若那家用工单位账户内无任何资金,司法执行将无法实施,我们依然无法收回应有的报酬。陶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无能为力。
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恩相律师指出,劳务中介用高额薪资引诱劳动者的做法属于明显的欺骗行为。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公布的招聘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允许运用欺骗等不正当方法。
此外,劳务中介以各种借口扣发工人报酬更是违规行为。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资理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允许扣减或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吕恩相这样表示。
一些“黑中介”可从劳动者的工时费、体检费、住宿费中拿回扣
这些劳务机构为何规定员工必须工作三个月?为何在一家企业服务时间不足三个月,又可去另一家企业继续工作至三个月,以达成规定的工作时长?
采访时,许多从业者反映中介机构按照人头抽取佣金的情况。江西新余的姓黄的人士表示,今年四月,经由一名中介人引荐到一家单位任职,但对方许诺的补贴未能兑现,中介人随后也联系不上了。他向相关部门申诉,而那家劳务机构的负责人却声称单位没有这名职员。我后来从其他同事那里听说,劳务中介的职员每当有一个人工作满三个月,就能获得两千元的奖励。
那些劳动者称作“黑中介”的劳务机构,为了骗取中介费,用夸大的薪资哄骗求职者,更换不同的工作场所,通过扣发薪水的方式迫使员工服务满固定时长,以此满足“中介费门槛”,甚至从员工的工时报酬、体检开支、住宿开销里抽取中介费。
郭先生来自山西朔州,他向人说明,今年四月,他在一个找工作的平台放了个人信息,有个人介绍工作给他,让他去陕西西安的一个单位当技术员,面试时,单位让他去陕西的一个医院检查身体,但后来,单位又让他去重庆的一个电器公司,说是去学习,工资也从原本说的5500元降到了3300元。他感觉自己被愚弄了,体检的时候他就觉得他们好像在收好处费,新员工入职怎么需要查验这么多项目呢,郭先生表示。
一位来自安徽阜阳市的网民在社交平台上讲述了自己的劳务中介工作见闻,他们利用特定渠道吸引招聘信息,引导求职者前往工厂指定的面试地点,以便收取100元到300元的保证金;他们宣传的是某家公司,但实际入职的却是另一家单位。部分求职者由于已经投入了费用,最终选择继续工作。只要员工顺利加入,劳务中介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
经过广泛搜寻,记者找到了曾在郑州市某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任职的张新(化名),他向记者透露了部分隐情。
例如,某电子公司确实要招聘150名员工,这个消息是准确的。然而,劳务代理机构会招揽两千名求职者到工厂参观。这两千人需要支付的路费、住宿费、体检费,以及三件套被褥的费用,劳务代理机构都能从中抽取提成。
张新补充说明,劳务中介在获得回扣之后,会通知求职者面试未成功,建议他们去另一家公司应聘,不过那家公司的薪资待遇要差很多,而且低得多。只要求职者坐上了去公司的巴士,劳务中介就能赚到人头钱,每位求职者大概能获得300元的费用。假如员工完成了七日的试用阶段,若选择继续在该公司任职,劳务代理机构能够依据工人的工作时长来获取佣金,每工作一小时便可获得半元人民币,举例来说,当员工每日工作十二小时,中介方能够赚取六元人民币,张新对此进行了解释。
这些劳务中介通过回扣或提成,从打工者的收入或找工作环节中赚取好处,这是否符合规定?
吕恩相指出,依照法规规定,若中介人有意不告知与签约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从而损害委托人权益,则无权索取服务费用,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此规定,劳务中介作为中间环节,需要向委托方和劳动者如实通报情况,涵盖工资待遇的准确数据,不允许有所隐瞒或提供不实信息,更不能私自扣留劳动者的部分收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机构不可截留用工方依照劳务派遣合约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薪资。所以,倘若劳务中介机构兼具劳务派遣功能,那么在执行劳务派遣业务时,不能以抽取佣金的形式扣发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倘若中介机构有此类举动,便触犯了法规,更侵害了工人的正当权利,监管单位须严加惩处,吕恩相指出。
加强规范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劳动者权益
调查得知,那些被欺骗的务工人员,有的甘愿吃哑巴亏,有的试图主张权利,却遭遇重重阻碍。分析缘由,首先,多数人与劳务中介签订协议,而非直接与用人单位签约;其次,部分务工者被不同中介机构辗转介绍,根本不清楚该向谁申诉,原先引荐工作的中介人员多数时候会突然消失联系。
那么,针对那些借助网络渠道招募能力的劳务中介,平台是否有应对措施?在一名遭遇欺骗的员工授权下,记者以员工伙伴的身份提出了申诉。
申诉之后,网络平台索要劳务介绍组织的相关资料。记者递交了劳动者所给的劳务介绍组织机构名称以及当时联络职员的联系电话,不过那个网络平台的服务人员回应说,查寻不到对方的有关资料,接着又转接了自动应答系统,交流就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