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持续发展着,生活里柴米油盐、家用电器、衣服玩具在交易,牧场中牛羊家畜在交易,经营时建筑材料在交易,生产中产品原料、机器设备等在交易,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里,藏区群众法律意识欠缺淡薄,签订合同的意识不足不强乎,于是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少人因没签合同或者签的合同有瑕疵而吃亏,纠纷产生后,有的能当场解决,有的各执一词把纠纷诉诸法院,诉说至法院之后又没办法明确地提供对方身份信息或者强有力的证据,最终致使自己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下文结合案例,总结签订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以供参考。
01、与谁交易要弄清
交易之前,得去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而言呢,要确定其姓名,还要明确住址,以及出生年月,特别要知道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得确定准确的名称,还有法定代表人是谁,住所地在哪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多少,合同经办人是谁,联系电话是多少等,合同当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该跟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呀,不可以使用简称或者缩写呢。
02、印章文字细辨明
在买卖合同里,针对这样的情况,即交易对象有可能会运用那刻有不得对外去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就应当提出质疑,并且还要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等具备效力的印章。
03、代理权限审查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处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状况下,却依旧实施代理行为,要是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对被代理人而言不产生效力。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需要审核签约人有没有获取交易对象的授权,特别是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之时,更要让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04、公司信誉要核查
交易对象信誉常常会对其履约能力产生影响,在进行缔约之前,应当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从全方位去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以及征信信息,从而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05、合同条款要齐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涵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诸多条款。
所以,合同条款能够完整地或者部分地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编撰,合同条款编撰之时越是精细详尽,在出现各类状况之际,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便越低。
06、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与“卖方”,乃法律里“买受人”以及“出卖人”的通俗化表述,理清合同主体是明晰合同里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应当留意买卖双方的名称,最好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其予以明确,并且要保证与合同落款签字、捺印保持一致。
07、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
处于司法实践范畴内,因货物状况并不清晰从而致使纠纷出现的情形并非少数。对于产品名称,对于型号,对于数量,对于外观,以及对于尺寸,在订立合同之际应当尽可能表述清晰、书写详细,以并非行业内部的人去阅读标的物名称不会引致歧义作为较好的状态。要是货物名称型号不足以达到明确的程度,能够在制作合同的时候附带样品照片 。
08、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明确
一旦明确了标的物,那么还得明确买卖合同里面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万一遇到某些商品有着多个产品质量又或者技术标准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得明确地约定好合同标的物的标准的,如此一来,在后续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后,当买方去履行检验义务的时候,双方能够有所依据的。
09、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
交货期即为履行期限,卖方需依照约定之时交付标的物,若有约定交付期限,那么卖方能够于该交付期限范围之内的任意时刻进行交付。
具有相关权益的人能够依据自己的心意为着特定事项去进行商量,不论其中哪一方具有相关权益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之中事先规定好的条款。在对于履行的时间界限到达之后其中一方具有相关权益的人依旧不去执行交货或者付款的责任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违背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履行的地点并不自然而然地就等同于标的物交付的地点,推荐借助合同条款的样式来进行规定。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应依照约定的地点来进行,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地去规避收货人与买受人并非同一人的那种情形。倘若是事前约定由第三方来收货,那么最好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予以注明。要是事前没有进行约定,而在交货的时候出卖方察觉到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那么最好借助能够留存证据的方式去和买受人进行确认之后再交付货物。
其二,清楚地约定“合同履行地”处于某某地方,一方面能够为自身争取到当地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还降低了往后管辖异议出现的可能性。
10、“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卖方主张货款之后,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方提出质量方面的异议,进而引发纠纷,此类案件数量不少。除了上面所讲的,对于质量以及技术标准必须要明确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也会导致纠纷产生,就是“验货期”的约定并不清楚。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对于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后,能够直接发现的瑕疵,也就是对方交付的货物,在风险发生转移的时候,其“不符合约定性”,像数量缺少、型号不相符、颜色出现错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作出拒绝签收的举动,并且应当在收货的时候进行检验,同时通知卖方。要是没有及时通知,并且买方已然在写有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内容的收货单上签字收下货物了,这么视为推断买方已经针对数量以及外观瑕疵开展检验了,然而要是有相关证据能够将此推翻的情况除外。其二,针对买方收到货物之后,没办法马上发现的“隐蔽瑕疵”,通知检验的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定,不但要求买方在发现或者应该发现瑕疵开始之日起到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当日开始计算的2年时间内通知。不过对于货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状况,就适用质量保证期。所以,于起草合同之际,最好能够把买方的检验通知期限给写明白,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买方要是再向卖方去主张外观存在瑕疵的情况,那么卖方是可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
11、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一种对缔约双方履行合同的制约方式,当遭遇违约情况时,它能成为守约方用以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依据 。
违约责任的设定方面,能够由双方进行协商,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那都是有效的比如,能够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办法 支付违约金,运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