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雷某于2014年6月的时候入职公司,公司与雷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之中约定雷某所担任的职位是财务总监,而其月薪数额为40000元 。
2017年8月,鉴于雷某具备优秀的工作能力,公司跟其签订了“授予干股协议书”。并且做出约定: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授予雷某1.6%的股份,由股东“华大炳公司”进行代持。雷某也会基于这部分股份,从而享受公司的年终分红。
2021 年 6 月时 ,公司先前所谈妥的投资款未到位 ,资金周转由此开始出现问题 ,于是自 2021 年 10 月起 ,雷某便再也没领过工资 ,一直到 2022 年 2 月 ,雷某寻找到公司法人 ,表明自己是理解公司所面临的难处的 ,然而好几个月都不发放工资啊 ,自身在生活方面也面临着极为硕大的压力 ,期望公司就算没办法一次性将工资发放下来 ,但起码是可以先补发其中的一部分哟 。即便如此公司对于这件事情始终就未曾给出明晰确定的解决途径,但雷某已经没有别的办法了,于是不得不在这个2022年4月底的时候,把这件事作为依据,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且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理据,这样做出了解除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
2022年6月,雷某提出申请劳动仲裁,旨在让公司给予,所拖欠的工资16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2万元,两者加起来金额总共是48万元 。
【争议】
针对雷某所提请求事项,公司予以拒绝支付,原因在于雷某于公司中的身份并非普通员工,乃是公司股东,平日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到年底可享受业绩分红,其每月所享之待遇与公司业绩相挂钩,公司自2021年起便呈现亏损状况,在这般情形下,公司全体股东皆未获得薪酬发放,并且雷某身为公司股东之一,于公司遭遇困难之际,理应与公司共患难,而非仅仅只将注意力聚焦于工资是否发放的问题上,却不努力去解决公司所面临的困境 。
对公司宣称的内容,雷某作了表示,称自家一贯严格按时而整齐划一前往公司开展工作,尽管公司于2017年给予了自身一定份额的股份,可是绝对未曾获取过分红的。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雷某的全部请求事项。
【律师评析】
于实践里,有许多公司把股权或者股份当成为一项奖励机制,予以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所以这部分员工一并获取股东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从事劳动的,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工资,股东却是按照股份份额去享有对应的分红,工资与分红的性质不同且不冲突,故而员工身份和股东身份同样不冲突,股东能够同时拥有公司员工的身份。
本案里的雷某,在2017年8月得以具备股东身份,然而与此同时,他于公司内仍然持续担当财务总监这一职位,承担着一系列相关工作,向公司进行劳动付出,接受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管束,并且公司自从他取得股东身份以后,依旧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直至2021年9月,所以啊,公司借着亏损的缘由,停止给雷某发放工资,是不存在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