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
国家各相关部委及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机构,财政部在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直属企业:
为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里涉及员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办法更加严谨,并维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稳步接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部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更新,现将修订后的准则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机构中应用,同时提倡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尽早采用。本部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公告》(财会〔2006〕3号)文件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部分也同时失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4年1月27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明确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的报酬与补偿,涉及企业因职工服务或解除关系而付出的各种回报形式。这涵盖即时性报酬、退休保障、离职补偿及长期福利。员工家庭成员、受抚养者、已故人员亲属等获得的福利,同样计入职工报酬范畴。
临时性报酬,系指公司职员在完成某项服务的年度总结之后的一年之内,必须全额发放的薪资,但与终止员工劳动关系有关的补偿不在此列。短期薪酬涵盖多个方面,例如员工的基本报酬,各种形式的额外奖励,以及生活补助,还有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比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障等社会保险,住房的资助计划,工会运作的资金和员工学习的费用,还包括休假期间的薪酬,利润分配的方案,非金钱形式的福利,以及其他临时性的报酬。
有工资照发的休假,涵盖了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比如年度休假、生病休息、短期工伤、结婚庆典、生育期间、悼念亲属以及走访亲友等时段。利益分配方案,是一种根据公司盈利状况或经营业绩来决定员工报酬的契约,其前提是员工必须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
离开工作后的额外待遇,是指公司为了换取员工的工作付出,在员工结束工作或不再为公司效力之后,所给予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补偿和好处,不包括临时性的工资和被迫离职的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是企业与员工合同未满时终止合作所发放的款项,或者是为了促使员工主动离职而提供的奖励措施。
除短期薪资、退休金、遣散补助以外的员工其他长期性收益,涵盖长期带薪休假、长期残障保障、长期盈利分享方案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劳动者,涵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包括专职、兼职以及短期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企业正式委派的人员。
没有与企业签署正式的雇佣协议或者没有被公司正式聘用,但为企业提供的工作内容与员工的工作内容相同的人员,也被视作员工,这其中包括那些通过劳务中介公司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股份的报酬,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公司需在员工为其工作的财务年度里,把实际产生的短期报酬确认为负债,并且计入本期的利润表,除非有其他会计规则规定或准许将其列入资产支出中。
第六条 企业支出的员工福利开支,需在支出当时,依据实际支出金额,计入本期收益或相关资产价值内。若员工福利表现为非货币形式的利益,则应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核算。
第七条 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开销,生育保险开支等社会保险开支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依照规定提取的工会费用和员工培训费用,应在员工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的计算基准和计算比率确定相应的员工报酬数额,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计入本期费用或相关资产价值。
第八条 带薪休假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累计性质的,另一种是非累计性质的。当员工提供劳动从而获得更多未来享受带薪休假的资格时,公司需要核算与此相关的员工福利,并按照累计未使用的休假权利可能带来的预期支付金额进行计量。而当员工实际发生休假时,公司应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确认与非累计休假相关的员工福利。
带薪假期剩余额度可以延续至下一阶段,未使用的带薪休假资格能够转移到后续时段,供员工后续期间调用。
带薪休假不累计到下一年,当前年度没用完的休假额度会作废,离职时也不能拿钱走人。
第九条 如果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以下情形,公司需要核算对应的应付款项给员工:
公司由于先前事件,现在产生必须支付员工报酬的法律责任或推定责任。
(二)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应付给员工的薪酬数额可以准确核算。当出现以下三种状况时,认定该薪酬数额可以准确核算: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如果员工要在公司工作特定时间后才能获得利润分配,公司在计算利润分配的应付薪酬时,需要考虑员工离职导致无法享受该福利的情况。
倘若公司对于职员所贡献服务的那个年份的汇报期届满之后的一年内,没有能力支付利润分配方案所形成的所有应付给员工的报酬,那么这个利润分配方案就应当遵循关于其他长期员工福利的准则中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须把退休金安排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缴款计划,另一种是固定给付计划。
离开工作后的保障措施,是公司跟员工就退休待遇达成的共识,或者是企业为发放退休福利而设立的管理规定等。这里面,固定资金积累方式,是向单独的基金投入固定金额,公司从此不再有继续支付责任的退休保障措施;其他方式,是指除了固定资金积累方式之外的退休保障措施。
企业必须在员工服务相应的会计时段内,把按照预设的积累方案应缴付的数额确认为一项负债,同时记入当期收益或相关资产价值当中
按照既定方案制定提存安排,若预计职工履行相关职责的年度考核周期届满后一年内,无法偿付所有应缴款项的,公司须依照本规范第十五条所载的折现系数,把全部应缴数额折算为现值,以此核算应付给员工的薪酬。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账务处理一般涵盖四个环节:首先确定计划设定,接着计算福利成本,然后确认计划资产,最后核算当期损益。
依照预估累积福利单位方式,借助无偏且彼此吻合的精算前提,对涉及的人口统计指标与财务参数等实施测算,核算设定福利计划形成的责任,并明确该责任的承担时段。公司需遵循本规范第十五条指定的利率,对设定福利计划形成的责任进行折现,从而得出该计划责任的当前价值与本期服务费用。
如果设定受益计划中包含资产,企业需要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再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得的差额要么确认为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要么确认为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如有结余,公司应将结余金额与资产上限两者中较小者作为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的计价依据,资产上限指的是企业通过退还部分资金或削减未来向设定受益计划投入的款项所能获取的经济利益折算的当前价值。
依照该规则第十六条的条款,明确需要归入本期利润的数额。
依照该规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条款内容,明确需要归入另类综合所得的具体数额。
按照预定福利单位计算方法,每个工作时段会得到一个福利额度,并且要对每一个额度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得出总的应付责任。公司需要把福利算在负责实施固定收益计划的负债产生的那个时段里。这个时段,就是从员工开始工作以换取公司预计在以后报告期里要支付的固定收益计划福利算起,一直到员工继续工作不再让这笔福利金额大幅增加为止。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按照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所定公式,把设定受益计划带来的福利责任分配给职工服务的时间段,同时记入本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价值。
如果员工未来年份的工作积累,使其能获得的固定收益计划补助额度远超上一年,公司需采用等额分摊法,把累计的固定收益计划责任,在员工工作期间,从首次形成固定收益计划补助责任,到工作不再显著推高该补助责任为止的那段时间里,分摊记入账目在判定相关时段时,不该顾及单纯由于往后薪酬标准上升而造成设定福利方案责任大幅增长的状况。
第十五条 公司须将所有设定福利计划的责任进行折现,涵盖预计在员工服务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偿付的部分。折现时选用的利率,需依据资产负债表当天,与设定福利计划责任期限及货币种类相吻合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中的优质企业债券的当前市场回报率来决定。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公司需把设定受益计划形成的职工薪酬成本,分解为以下几项内容来确认:
服务开支涵盖了本期开支、往期开支以及结算时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其中,本期开支,是指员工在本期提供劳动后,导致设定福利计划负债现值的增长部分;往期开支,是指设定福利计划调整后,与之前期间员工贡献相关的设定福利计划负债现值的增减变动。
(二)设定受益计划中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总额,涉及计划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设定受益计划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资产上限带来的利息变动。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若非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或准许将职工福利成本资本化为资产成本,第一项与第二项需计入本期利润表;第三项应计入另类综合收益,且在往后会计时段不得转回至利润表,不过公司能将这些在另类综合收益确认的数额,在权益项目之间进行调拨。
第十七条 重新计算确定受益计划的净负债或净资产所引起的变动,具体包含这些方面:
精算收益或亏损,是指因为精算前提和经验修正,导致原先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负债公允价值的上升或下降。
(二)计算资产收益,需要减去计入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部分。
(三)资产限额的调整,减去计入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总额。
第十八条 在设定受益计划中,公司需在以下时间点中较早的那一天,把已经发生的服务成本当作当期支出处理: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 企业在确定受益计划结算数额时,需要计算一个结算收益或结算亏损。
企业通过特定操作来了结设定受益计划形成的部分或全部未来责任,这种操作并非依据计划规定和其中涉及的精算前提向员工发放报酬。设定受益计划了结时产生的收益或亏损,计算方式是两个数值的差值: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计划转移资产的价值评估,另一部分是企业直接付出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辞退福利
企业若打算给员工发放离职补助,就应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先发生的那一个时间点,来计算因离职补助而产生的员工薪酬负债,并且要把它记入本期的利润表里面去。
公司不可以自行取消因结束工作安排或裁员提议而发放的离职补助。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企业需依照辞退方案条款,恰当预估并核实应予职工的遣散款。若遣散款预计能在年度财报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全额支付,则按短期薪酬的准则处理;若预计不能在同期内足额偿付,则按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员工福利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除基本福利外给予员工的长期性补助,若满足建立提存基金的要求,则需按照准则第十二条中关于提存基金的规定来执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三条 依据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须依照本准则中关于设定受益方案的内容,核算并评估其余长期员工福利的净负债或净资产状况。在财务年度末,公司需将其他长期员工福利所引致的员工薪酬费用,划分为以下几项予以确认: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了方便进行相关会计核算,这些项目的整体净额需要记入本期收益或者相关资产的价值之中。
第二十四条 长期休养补助的多少,要看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公司要在员工工作期间,核算应付的长期休养补助责任,计算时得考虑补助金发放的可能性和大概的发放时间;长期休养补助和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没关系,公司要在导致员工长期休养的意外发生那一年,核算应付的长期休养补助责任。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在注释部分列出以下与临时员工薪资相关的内容:
需要发放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基本薪资,额外奖励,各种补助以及期末尚未结清的款项。
需要承担的医保、工伤、生育等社保款项,以及到期末尚未结清的这些款项。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公开其建立或加入的提存方案的类型,确定缴费数额的规则或标准,本年度应缴数额,以及最后阶段未结清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确定收益方案对机构未来资金流动的数额、时段以及变数造成的作用。
确定受益方案责任现值的重大精算前提,以及相关敏感度测试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公开因终止员工关系而发放的离职补助金,以及到报告期末尚未支付或应付的数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公开非短期员工福利的具体类型,以及相关金额和核算基础,并且要说明这些福利的构成要素。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 对于准则实施时已存在的离职后待遇安排、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其他长期员工福利,除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外,须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运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里,公布的本准则实施之前的资料,如果和本准则的要求不一样,就不必依照本准则的规则去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