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在去年对中央层面以及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5个特定设区市、391个地级市和自治盟、2778个县级市和旗、33091个乡镇的政府债务状况实施了彻底核查。实验数据揭示,到2013年6月30日,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单位需承担偿付本息的公共财政负担为206988.65亿元,须履行担保义务的财政责任总额为29256.49亿元,或须承担部分救助任务的财政风险涉及66504.56亿元。到2013年6月30日为止,地方政府的债务中,必须由其偿还的部分高达108859.17亿元,需要其提供担保的债务有26655.77亿元,或许需要其提供一定帮助的债务为43393.72亿元。当前国际上没有统一衡量政府债务压力的基准,借鉴部分国家及国际机构的惯常方法,考察2012年岁末我国政府债务情况,发现全国政府债务水平,并未超出通常作为警戒线的60%负债率阈值。我国政府性债务多用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时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这些投入大多能带来相应的资产和收益,以此作为偿还债务的依据。国家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参数,都在国际上通行的控制范围之内,整体风险没有超出预期。地方政府的资金筹措与运用是为了达成特定的经济与财政方针,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导向,运用信用手段聚集并调配资源,以直接或间接途径支持发展事业,这种行为本身具备多重属性,它既体现偿还要求也关乎公共利益,同时兼具金融运作与财政管理的双重属性,并且展现出显著的适应变化的能力。
地方政府的资金运作与财政收支不同,它基于财政策略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信用行为,能够依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多样的资金筹措手段。因此,地方的资金运作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地方财政困难时的市场化解决途径。政府相关的债务是逐步积累起来的,在我国社会进步、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提升民众福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依据国内经济运行状况、政府债务具体情况以及资产与负债的关联分析,虽然整体债务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但部分区域仍潜藏一定风险苗头。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需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数额增加迅速,个别地区和特定行业承受的债务压力较大,政府债务资金对土地交易收益的依赖性较强,一些地方及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融资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行为。完善融资渠道,规范隐性途径,迅速构建以政府债券为核心的地方政府借款体系,实施分类治理和额度约束,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债务责任,严格问责机制。优化政府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投资融资、财政税收等制度革新。构建政府整体财政信息披露体系,完善负债危机监测和紧急应对措施,妥善管理现有债务负担,预防财政风险问题,需要加强协调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