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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工程竣工之后,乙方参照更新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款项结算,结算过程依旧遵循清单计价方法,最终结算金额达到1200万元,并且包含了200万元的协商调整费用,该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文件的办理,很多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的变动都缺少签字确认。
咨询机构在审查这个项目时,发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价和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而且结算中的综合单价和施工方法也跟投标时不一样,再加上施工图纸和投标时的图纸差异极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了。于是决定采用按定额计价的方法进行审计,把结算施工图全部重新计算,同时措施费用也重新核算。计算出来的最终审核价格,显著低于乙方的结算报价。
乙方认为清单上的报价是依据,因此主张按照清单进行结算,不肯更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商谈无法继续,僵持不下,这种分歧应当如何裁决?
答:
这个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采用按固定金额进行核算的方法,在双方同意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确认签字并不重要,只要最终金额合理即可。假如缺少签字,双方需要再次商议并明确结算方法,然后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问题2
结算清单时,若材料价格波动、暂定价值修正过、清单细项信息变动了,该怎样结算,需依据合同条款?材料价格波动后或暂定价值修正后的金额,可以依照合同条款执行,但倘若清单项目所含要素增减了,该如何应对?而且,倘若甲方规定单项细目价格在特定额度内不做调整,怎样防范潜在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
结算环节,材料价格差异和暂估价的调整需遵循合同规定。清单项目的变更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工程量的增减,另一种是工作内容改动。前者必须依照单项子目价格的约束标准进行修正。后者则须按照合同关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确认的详细规范执行。
问题3
清单计价招标项目,完成工程后结算时,涉及一些事项需要解决,具体如下,合同明确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不涉及清单误差是否超出问题,首先,工程量有增减变化,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可以依据投标单价计算,那么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用是否也需要进行相应变更,其次,直接费用或措施费用调整之后,投标报价中的规费是否也需要跟着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
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分部分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措施项目必须判断其变更是否源于工程量的变动,若属于此类情况且符合合同规定,则可视为索赔内容,无论变化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规费和税金都应按照最终结算金额进行修正。
问题4
招标工程结算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材料成本该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时提交的报价,还是按照工程实施期间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来计算,需要明确。举例来说,原本招标的基础设计是带形基础,后来改为满堂基础,这种设计变更是否必须重新进行价格核算,需要确定。
答:
根据协议关于结算项目的详细规定,需要考察材料费用是否实行总额包干,同时要查明清单条目若有改动是否会导致措施项目的调整。倘若协议未作明确要求,则应以实际材料成本进行计价,即便清单条目发生变更,也须重新计价,不过前提是必须获得建设方或监理方的确认。
问题5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存在偏差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在最终结算环节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答:
依照契约对清算细节的特定指示实施,倘若未明确说明,需判断此契约属于何种性质,是敞口型还是封顶型,通常情形下由双方商议确定清算事宜,待完善具体条款后再展开清算工作。
问题6
当前有一个项目,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签订的是可调整的单价合同,工程结算价格不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为一千万,另外还有五百万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甲方同意按供应金额的百分之十支付采购保管费,现在需要退还甲方供应的材料,需要明确的是这五百万材料费用是否需要计算措施费用和规费,同时那五十万的采购保管费是否也需计算措施费用和规费
答:
甲供物料和措施性开支各自独立,两者毫无关联。合同订立之后,若无清晰说明,措施项目不能随意更改,它们是确保工程达标不可或缺的开支。关于甲供物料退还事宜,承建方仅收取仓储成本。自然,若结算总额波动,相关管理费与税费也应作相应变动。
问题7
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依据初步估算的工程整体费用,员工福利支出需达十八万多元,不过协议双方商定将此费用固定为十五万元。后来由于出资方的财务问题导致工程暂停,并且停工时间持续了十八个月未能重新开工。当协议双方决定终止合同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时,按照常规的收费标准,仅应收取八万元的员工福利费用。施工方表示,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无论工程量增减,费用都按15万元计算,不再变动。建设方则提出,合同中原本18万元的劳保费预算已调整为15万元,因此实际支付的劳动保险费也应相应减少,比如在8万元的基础上进行比例调整?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解决?
当前状况显示,工程实际结算总价远低于合同发包时的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也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下调。然而施工方提出,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初期已经按照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并且由于建设方导致临时设施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现在几乎没有剩余价值可以继续使用,因此临时设施费应该维持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我个人觉得施工方的观点并非全无根据,不清楚依照行业规范,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应对?
答:
这项议题关乎合约终止后已实施工程的款项清算方式,核心遵循合同内关于合约终结款项支付细则的指引,倘若合同中未作任何说明,则由合作双方协商制定清算方案,但绝不可依照工程正常推进时的结算模式进行操作。通常情况下采用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因此不会涉及临时设施费用按比例削减的问题,同时需要额外考虑因合约中止所引致的索偿要求。
问题8
假如承包商将防水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并且该单位提供了包含材料成本和劳动报酬在内的价格清单,同时得到业主的书面确认,那么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业主批准的价格标准录入结算数据,然而审查机构仅允许调整主要材料的价格,却不肯变动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和人工支出,遵循的是2001年定额的市场价格和定额数量,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样进行结算处理?
答:
结算务必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总包方负责的范围大小无关紧要。合同中明确说明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且甲方已确认同意,这种情况无需其他证明。倘若合同明确规定了按固定额度结算,即便甲方未签字,也必须寻找变更结算的凭证,否则不予认可。
问题9
该项工程采用大型设备进行土方开挖,相关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甲方方面亦未提出额外指示,施工方运用了设置挡土墙和铺设砂袋的方式来保护边坡,这种做法是否应当纳入最终的工程费用核算范围之内?
答:
倘若该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倘若中标方案涉及设置挡土墙,那么就不能另行计算费用,倘若采用其他方案,在调整方案时必须获得建设方与监理方的批准,倘若已有书面确认,则需补充相关手续,倘若没有书面确认,则无需补充。
问题10
初次运用清单方式核算费用时,综合单价会受材料成本或现场状况调整吗?若合同无明确限制,调整幅度有多大?例如土方施工期间,若运距延长或设备更换,综合单价可变吗?若允许调整,需遵循哪些流程?材料成本波动剧烈,竞标时石料每单位售价是65元,但项目周期拖长后,石料出厂成本涨到110元,是否能够调整整体报价,又或者怎样分配费用才能让合作双方都感到公平?
答:
常规工程造价报价多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已包含部分潜在风险,若作业范围未变动,材料成本通常无需变更,是否调整须依据合同中关于结算规定的说明,若无明确条款,则由合作双方共同商议处理。
问题11
评标结果最终确定的金额在项目完工结算期间,如果工程数量发生增减,是应该重新核算投标文件里的内容,还是只需针对变动量进行计算?另外,投标文件里列明的物料成本在项目完工结算期间,是否允许进行更改?(合同类型为价格可调整式)
答:
按照合同规定,通常只能针对调整内容依照合同方式计算,材料费用仍需遵循合同条款,若无条款约定,则调整部分需按实际金额结算,投标内容不得更改。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应共同商议处理。
问题12
这份工程协议采用的是固定总价模式,材料单价依据花岗岩砂浆铺设方案确定,后来商议决定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材料进行铺设,但在最终核算环节,施工方还把原有工程量提高了,想请教各位同行,工程量的调整是否合理?
答:
按照合同里变更条文的说明来处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假如合同上没有明确写明,那就把变更后的项目看作是另外的清单条目,在计算费用时,需要把修改过的清单条目重新计算价格,并且要得到建设方面的认可,至于工程量的调整,是可以进行改变的。
问题13
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
情形极为明了,倘若合同总额未作改动,那么结算总额便与之相等。一旦出现调整,须依照合同条款判定是否可行,若可行则需追加相应费用。此外,还须参照合同规定,另行计算索赔开支。
问题14
现行法规是否明确,一旦工程启动招标流程,其最终造价核算就必须遵循投标金额加上现场确认事项与工程调整的公式,倘若合同双方在结算条款中商定依据实际施工成果进行核算,那么对于招标时未列出的已完工工程部分或项目,是否允许进行补充计价。
答:
真实地讲,法规条例里并没有明确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何种支付手段支付。倘若合作双方商定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那么这个约定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针对招标环节中疏漏的工程数量和事项,可以进行后续的补充。
问题15
这个工程是施工挖孔桩土方项目,只负责人工,材料需自行准备,合同中明确土方量按实际发生额统计,如遇塌方情况则单独核算费用,当前甲方代表与监理方因对甲方心存意见,在签字确认时存在随意性,导致土方工程量与塌方工程量都大幅增加,那么作为甲方该如何处理费用结算事宜呢
答:
这属于甲方公司内部事务范畴,只要甲方代表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字,就应当向承建方支付款项,若甲方察觉内部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就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问题16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
甲供材料的价格,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确定。通常情况下,在正常结算完成后,甲供材料的价格会从结算总额中扣除。甲供材料的市场采购价和结算价之间的差额,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在扣除环节,乙方可以收取甲供材料的仓储管理费用。
问题17
我们最近完成了一项工程,目前正开展最终结算事宜,该工程的承包费用十分有限,并且大约三分之一的工程量是由甲方提供材料和分包的,合同规定结算时需依据01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后削减10%执行,然而本工程的协商减少额度非常可观,甲方工程师在确认时说明,部分由我方提出的协商内容不纳入经济变更范畴,但减少部分确实计算在内,倘若按照合同规定对减少部分也采用相同处理方式,我们将蒙受重大损失,我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本就偏低,且大量内容涉及甲方供应或分包,这部分基本上是固定数值,而作为减少的部分,仅能是甲方分包及供应材料之外的我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因此我认为减少部分不应按此合同执行。
答:
支付时需先从总额中预减甲方供应物资及甲方选定分包商的费用,剩余部分即为合同总额,再依据协议对新增项目进行费用核算(依照规定进行折让)。
问题18
当前负责的工程结算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招标方给出的工程量与最终完成工程量存在差异,根据地方部门的相关规定,超出部分无需扣除,应依据中标时的清单单价进行支付;而缺失或不足部分,则需参照建设管理机关发布的计价标准和参考价格进行核算。目前面临一个情况,我们中标项目的预算方案里配电箱安装部分的报价偏低,这主要是因为预算方案中配电箱的估价太低所致,依照规定不允许调整。不过,倘若存在部分配电箱在甲方发包时工程量中遗漏了,那么我方应该依据中标预算方案里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来报结算,还是应该以实际设备价格计入子目,并按新的综合单价来结算呢?
答:
通常情况下,建筑图纸、甲方确认的施工计划、现场确认单据、技术审核文件、工程调整文件以及正式的完工材料都可以当作结算凭证;不过部分甲方会要求结算经济凭证必须经过特别确认并装订成册,为了防止结算时产生争议,最好在合同里详细说明。
问题19
合同条款明确,支付标准遵循图纸估算,包含方案调整和现场确认。对于该项工程,申请方主张地下隐蔽记录也可作为支付凭证,此提议是否合理?
答:
隐藏工程能够作为更改方案或实地确认的参考,但必须另外填写更改方案以及实地确认的表格。
问题20
遇到电缆、电线价格涨幅异常增高的情况,我在结算时向甲方提出调整价差的请求,但甲方拒绝了我们的要求,理由是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包含了风险补偿机制。感觉这样的风险承担实在过于沉重,不知道是否还有可能争取到甲方的配合进行价格调整。不清楚铜价上涨是否有官方文件说明,价格波动在什么区间内无需调整,超出该区间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允许变动。此外,我想知道怎样做才能说服对方调整价格差异。
答: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
清单项目说明同施工图不一致,施工期间又发生了现场确认事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最终结算金额能否更改。
答:
按照契约里关于结算的规则对修改和确认的说明,若条款中写清楚了就依照契约来办。如果契约上没有具体写明,那就需要双方商议出一个修改和确认的结算办法,然后依照商定的方法来结算款项。
问题22
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明确,工程造价中的主要材料费用需参照当地官方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核算,然而在项目执行期间,施工方与业主方就主要材料费用达成了书面确认,该确认价格显著高于官方指导价,并且监理机构亦签署了相关文件予以确认,审计机构在此情况下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答:
合同条款优先适用约定内容。监理方确认后,建设方需作出是否同意的表示,部分合同规定监理仅监督现场事务,费用相关事项须甲方批准,若甲方也同意,则可将此作为补充结算依据,予以费用核算。
问题23
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时主要材料费用需参照本地官方发布的价格标准,然而施工期间,双方另行达成补充条款,结算时主要材料费用需在官方发布价格基础上增加物流成本,并且商定了二次运输费用,这两项费用均远超正常市场水平,审计机构对此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
倘若甲方确认了附加条款,若审计时察觉存在不妥,仍需通知甲方,倘若甲方表示认可,或阐述了特殊缘由,则须依照附加条款进行支付(政府审查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