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企业常常因为信息披露不合规、作出不实声明而受到管理机构的惩处。近期,上海三毛、得利斯以及福建金森都成为了这样的情况。
得利斯和福建金森正遭遇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还得应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依照法律提出的赔偿要求。另一边,上海三毛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已获得判决结果。依据法律,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投资者应当及时运用这项权益,主动捍卫自身利益。最近,一位从事证券权益维护的律师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上海三毛:
投资者索赔获胜诉
证券索赔范畴内再添有利裁决实例。11月16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得到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投资者对上海三毛证券虚假披露责任诉讼案,并作出裁决。法院认定,上海三毛早些时候受到证监会处分的行为属于虚假披露,裁定该公司向原告支付21.44万元赔偿金,同时需担负案件全部诉讼开支。
近期审理的上海三毛投资者索偿案件已作出裁决,此前已有两起索偿案件获得成功判决,其中一起胜诉后,上海三毛已自行向投资者偿付了补偿金,另一起案件,十一月上旬刚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第二次审理程序。担任上海三毛索赔代理人的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二审中上海三毛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和意见,推测其上诉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意图减小影响。
据消息,上海三毛有关赔偿案件于2014年12月24日发生。当天,上海三毛公布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的上海三毛违规行为包括:2013年1月,其控股的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供货商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事宜,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自2013年1月下旬始,涉及美梭企业的外资应收款项陆续出现拖欠现象。到2013年2月15日为止,已有六笔货款共计627.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905万元)未能按期支付。三进企业预计,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更多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拖欠情况。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部门中止了对三进企业出口退税的办理,同时针对已审核批准的退税款实施了税收控制措施。三进公司是上海三毛的核心控股企业,2011年实现营收18.04亿元,这一数字占到了上海三毛同年营收总额的73.18%。三进公司所发生的那些情况,将会对上海三毛2012年及往后的经营成果造成严重影响,这完全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中关于重大事件的定义。关于那个重要情况,上海三毛没能立刻公布,等到2013年3月23日才发布通知。
证券时报·e公司相关人士透露,上海三毛遭遇证监会惩处后,部分股民已请律师申请补偿。具体来说,申请人数十分有限,仅少数几位参与其中。这背后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事件发生年代久远,二是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不长。许多投资者因此未能得知可以索赔的消息,同时也不清楚先前已有申请人获得胜诉,结果只能无奈地保持沉默。根据先前案例估算,遭遇亏损的投资人数量可观,受损程度相当严重。许峰律师指出,信息不均衡状况向来是阻碍投资人追索权益的核心症结,上海三毛事件中亦未能幸免。
许峰律师谈到,如果之前出现过胜诉判决或者有过获得赔偿的先例,那么后来的投资者如果参与索赔,肯定能赢。不过,很遗憾,许多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这次索赔,因为案件诉讼时效到2016年12月23日为止,距离现在只有大约一个月时间。一旦时效结束了,就算投资者符合索赔资格,也会失去获得赔偿的可能。
许峰律师指出,依据先前法院的裁决文书,若投资者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23日期间购入上海三毛股份,并且截至2013年3月23日仍持有至少一股该股票,则他们有权向上海三毛申请赔偿。由于年代久远,律师建议投资者前往自己开设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厅进行核实,确认具体的买卖时间是否吻合,倘若吻合,则应在最后一个月内迅速申请赔偿,以免丧失赔偿时机。
得利斯:
涉嫌信披违法被罚
得利斯主要经营肉类加工业务,是国内最早从事低温肉制品生产的企业之一。去年12月25日,该公司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表示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启动对公司调查程序。公告发布当日,得利斯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随之下降5.33%。
长达九个多月的时间终于过去,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司收到来自山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性质、程度及其社会影响,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条款,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进行责令纠正,同时给予书面警示,并处以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得利斯的实际掌控者、时任企业负责人郑某实施书面告诫,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对得利斯当时的董事会成员、财务主管杨某发出书面警示,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依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因而蒙受损失,或者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均可依照法律程序提起索赔。就得利斯诉讼事件而言,北京市盈科事务所的臧小丽法官认为,凡是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4日之间购入得利斯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受损投资者,极有可能获得赔偿。
此外,臧小丽律师还指出,满足所述条件的参与者需备齐购销得利斯股份的所有相关凭证,包括个人证件的复制件、券商营业点开具的账户证明,同时提供联络方式、住址以及邮政编码。
制作结算凭证时,务必确保凭证原件获得证券机构营业点认证,上面应包含投资人全名,投资人证券账号,交易得利斯股票的时段,交易金额,证券代号,持股数量,服务费及过户费等数据,当前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人还须列出其持有股份的状况。臧小丽律师着重指出。
福建金森:
因虚假陈述面临处罚
得利斯以外,福建金森也遭遇股东追索赔偿。今年六月六号晚间,福建金森公布通知,表明接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此前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福建金森曾经公布消息,说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
经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调查,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2015年1月30日递交给中国证监会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不实信息,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当时担任福建金森董事长职务的王某,以及当时担任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应某。
证券时报·e公司相关人士透露,旨在保护因虚假信息披露蒙受损失的众多投资者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以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开始向那些曾经买过福建金森股票且遭遇虚假陈述问题的当事人,寻求法律代理意向,承诺为这些投资者进行权益索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若上市公司存在不实披露情形,将面临监管机构的惩戒措施,权益受影响的个人有权向相应司法机构申请民事追偿程序,此点由厉健律师进行了解释说明。宋一欣律师说明,依照相关解释,可以要求赔偿的投资者具备以下特征:他们于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7日之间购入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7日之后选择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同时遭受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