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涉及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质押物,然后通过借贷资金购买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属于融资行为;或者客户借入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将其卖出,这属于融券行为。这种交易方式不同于常规的证券买卖,它为客户引入了新的交易手段,使得客户的操作更加多样化,同时也有助于客户更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融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操作选择。当投资者看好某只证券,预计其价格会持续上涨,但自身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证券公司的力量,利用借入的资金购买该证券。在证券价格相对较低时执行买入操作,待其价格上涨后再卖出证券以偿还借款,从而赚取差价带来的利润。
融券业务,转变了证券市场原本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单向市场”格局,当投资者对某支证券持悲观态度,认为其价格会持续走低时,即便手上没有该证券,依然能够向证券机构借入证券并卖出,在价格高点执行“融券卖出”,在价格低点执行“买券还券”,从中赚取价格波动带来的利润。
(三)运用杠杆作用,与普通证券交易方式对比,客户借助券商信用交易,能扩大可投入市场的资金和证券规模,形成一定的财务放大作用。相同本金支持下,借助信用交易的放大作用,客户能获取更丰厚的回报。
(四)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要素说明与对比
融资交易融券交易
定义
融资交易涉及客户将抵押物交由公司,从而获得贷款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操作时需选用“融资买入”功能选项。
担保品借出证券卖出,称为融资交易,操作时需选用相应选项。
交易范围
只有在我司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才可进行融资交易。
只有在我司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才可进行融券交易。
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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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限制:交易规则限定,融券卖出不得低于现价。
•委托限制:只能使用“限价委托”,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负债类型
融资负债:指成功“融资买入”形成的资金负债。
融券负债:指成功“融券卖出”形成的证券负债。
负债偿还方式
通过售卖证券来偿还资金欠款:在交易期间,选择“卖券还款”这一项功能,即可卖出相关证券用以清偿所欠的资金债务。
直接偿付时,选择对应功能项,以信用账户内的资金直接清偿所欠款项。
•买券还券:交易时使用“买券还券”菜单,买入证券归还负债。
通过“直接退换”功能,在交易环节中,借助信用账户里的证券,可以用来偿还所欠的债务。
交易期限
融资和融券的持续时段最久不能超过半年的时间,合约临近终结时,本机构能够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办理延期的时长同样不能超出半年的时间。
信用额度
我方授予客户的最大额度,可用于进行融资买入操作,也可用于进行融券卖出操作。
第二部分 操作步骤 1 客户申请参与信用交易的主要资格要求
1、个人客户
2、普通机构法人客户
3、专业机构投资者
不受证券交易时段以及证券类资产状况的约束。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核准成立的金融组织,涵盖商业银行、证券中介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中介机构、信托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这些金融组织所监管的金融产品;由证监会或其授权单位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监管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余投资方。
(二)开户办理的流程
1、征信与签约
有意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需要参加我方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基础知识培训,重点学习融资融券特有的风险,确保充分认识此类交易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客户需要亲自携带有效证件,前往营业部柜台办理相关手续,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接受客户提出的业务要求后,营业厅内的客户服务代表会向申请人说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具体条款,待申请人完全明白这些材料后,需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四步:我方营业厅工作人员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核查,接着办理信贷相关手续,待信贷审核通过后,客户才能够申请开通信用交易账户。
2、开户与授信
初始阶段:办理开户事宜,需要本人携带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前往服务点窗口,完成信用账户的注册流程。
第二步:授信,依据客户提交的资料,结合其信用等级评定,同时参考其账户内资产状况,最终决定给予客户的信贷限额。
第三步:提交抵押物,客户借助本平台进行抵押物递交,将款项从金融机构转入信用账户,或者把抵押证券从常规账户转移到信用账户。
完成上述步骤后,客户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基本流程
1、融资买入
借助本公司的交易平台,在本公司披露的具备融资资格的证券种类中,运用资金购买相关股票。
2、融券卖出
借助本公司的交易平台,在本公司披露的具备融资资格的证券项目中,实施出借证券的行为。
3、偿还负债
4、担保品返还
当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率超出300%时,可以取出超出300%的部分资产,利用“担保品退还”功能,把担保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转移到普通证券账户,或者将款项取出存入银行账户
5、结束融资融券交易
还清所有融资融券欠款,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把信用账户里剩下的钱转到普通账户,同时取消信用证券账户和相关协议,以此终止信用交易。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带有财务杠杆放大作用,投资者或许能借助杠杆作用赚取更多收益,也或许会因杠杆作用蒙受更大亏损。
如果有人用借贷资金购入某项资产,该资产的价值持续攀升,那么该人的资金回报会显著增加,因而得到丰厚的利润;相反,倘若该资产的价值不断降低,那么该人不仅要承受资产贬值带来的亏损,还得负担借贷资金所产生的费用。
同样,假如投资者通过出借证券进行卖空操作,该证券的市场价值如预料般降低,那么价差带来的盈利会被显著增加,进而得到更优的回报;反之,若证券价格攀升,那么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证券增值所造成的亏损,还得负担出借证券的成本。参与这类具有杠杆效应的交易活动前,参与者需要仔细考量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认真权衡是否适合进行此类高风险交易。
(二)强制平仓风险
若融资融券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或者其信用账户的担保物价值下跌至警戒水平且未及时补足保证金,那么其提供的担保资产就有可能被证券公司强行卖出。启动强制平仓机制时,平仓环节不受参与者支配,参与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的后果,由此带来的损失需自行承担。倘若平仓之后依然无法完全偿还债务,将会继续追讨。
现阶段,单次融资(融券)的债务最长只有六个月,计算时间从投资者真正动用资金或证券的时候算起,并且可以申请延期。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里,双方已经清楚说明了如果投资者可能会被强制卖出,有哪些情况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以及强制卖出开始和结束的条件。所以,投资人在阅读合同时,需要认真看清楚里面关于债务期限、补充担保物的时机和多少,还有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些条款。
(三)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参与证券的信用交易,客户除了要承担买卖证券的正常开销,比如过户费和交易税,还必须向券商支付资金的使用费用和证券的出借费用。
现在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是依据银行当期基准利率,再加上一定的上下浮动利率来确定的。银行当期基准利率,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的年化基准利率,而上下浮动利率则由证券公司自行设定。若中国人民银行提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或证券公司上调浮动利率(费率),则投资者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也会随之增长,这意味着投资者将承受融资融券成本上升的风险。
(四)通知送达风险
客户参与信用交易活动时,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规定的联络途径和时限,证券机构会向客户通报信用账户及信用交易事项的关键信息,包括标的证券目录的变更、融资利率和费用的变动、追加担保品、强制平仓等事项,信息发出并达到约定时长,即视为证券机构已经完成对客户的告知责任。
客户在信用交易协议上填写的各项联络信息,务必确保准确无误。倘若联络信息存在作假情形,或因联络信息更新而未向证券机构进行通报,致使客户无法及时收到信用交易相关通知,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需由客户自行负责。
(五)备注
这些内容仅是部分说明,没有完全列出融资融券业务的所有潜在风险,也没有涵盖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必须仔细研读相关业务规范,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确保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特殊规定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要确认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风险考量与财务准备,以免因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蒙受无法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