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公司”, 在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项于编制阶段、审议阶段和披露阶段时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公司章程》”, 还有《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之中,身为董事的那些人员, 以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 都应当去遵循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针对公司定期要发布的报告, 还有重大的事项, 去履行那必要的传递流程, 再执行那必要的审核流程, 之后完成那必须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于定期报告编制时, 负有保密义务。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也不得以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且不得向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临时报告公布前,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不得以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更不得向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泄漏途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泄漏途经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师会议, 泄漏途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向特定那种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之时, 其提供时间不可以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并且业绩快报所披露的内容, 不能缺少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公司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若不存在法律与法规方面的依据等情况, 应当拒绝进行报送。
第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报送的, 得把报送的针对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当作内幕知情人记录在案以备查。具体的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来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把报送出去的相关信息当作内幕信息, 并且以书面形式去提醒那报送的外部单位有关这方面的。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泄漏依照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曾公开的重要信息, 不可以利用所得到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去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其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保密不恰当导致前述重要信息被泄露, 应当马上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最开始的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并且公告。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当中不可以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要信息, 除非是和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标点符号。第十一条对于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个人而言, 理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要是违背本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去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从而使得公司遭受经济方面的损失, 那么公司会依据法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去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会依据法律收回其获得的收益;要是涉嫌犯罪, 应当把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本制度当中尚未涉及到的事项, 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予以执行。当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公司章程》出现违背情况时,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还有《公司章程》来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