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身为一家从事贸易活动的公司,在先前向海关进行申报进口一批特定某品牌货物过程当中,出现了遗漏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当下遭到了海关的稽查,请问我们公司确切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方面的后果。
答: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分析涉及的具体法律后果问题。依《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未申报,或税则号列未申报,或数量未申报,或规格未申报,或价格未申报,或贸易方式未申报,或原产地未申报,或启运地未申报,或运抵地未申报,或最终目的地未申报,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是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所以,要是贵公司出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构成申报不实这种情况,那么海关能够依据具体的情形对贵公司给予处罚的。
国际贸易当中,特定贸易方式之下的运费是要计入完税价格的,要是因为疏忽而漏报了这部分费用,那么就可能构成申报不实。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基础来审查确定的,而且应该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按照该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讲,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的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此货物之际,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并且依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予以调整之后的价款总额,这其中涵盖了直接支付的价款以及间接支付的价款。依据上面所说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某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进口樟子松板材以及冷杉板材时存在漏报运费的情形,总共涉及205票报关单。经调查进行确认,在以上205票报关单当中,有118票报关单,其申报日期距离稽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已然超过二年,依据法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剩下的87票报关单存在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的情况,这影响到国家税款征收,总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9605.52元。按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能够处以罚款,要是有违法所得的,会没收违法所得。按该法,第二十四条里头的第一款规定表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都应当朝着海关如实去申报,还要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及有关的单证。国家对进出口有限制的货物,要是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那就不会予以放行,具体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未申报,税则号列未申报,数量未申报,规格未申报,价格未申报,贸易方式未申报,原产地未申报,启运地未申报,运抵地未申报,最终目的地未申报,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案里,当事人漏报运费致使漏缴税款人民币59605.52元,应当依据以上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货物时申报存在不实情况,这种不实申报对国家税款征收造成了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而构成了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所列举的违规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针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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