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2013 年 4 月 18 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或“公司”) 做好定期报告编制、 报送和披露工作, 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备忘录, 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改写: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3年4月18日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 其目的在于便利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也就是所谓的“上市公司” 或者“公司”来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 报送以及披露工作 , 进而去抬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 , 在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予以规范 , 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规定而特意制定了此备忘录 , 要求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一、 定期报告披露存在一般要求,其中就包含基本要求,上市公司需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是以下简称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公告,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此即以下简称的“《年报准则》”要求,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另外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再次就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即为以下简称的“《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以及本所备忘录等要求来进行编制、报送以及披露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二) 披露时间方面,上市公司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2 条以及第 6.3 条的要求,及时去披露定期报告。要是预计没办法在 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那就得在 4 月 15 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若是预计不能在 8 月 31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 8 月 15 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面对那些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会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股票以及它的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操作,并且会将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三) 业绩预告及快报。
正文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新规:2013年4月18日修订版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6年04月21日,若文章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