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3〕3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进一步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文号为保监发〔2012〕54号呀),从而引导民间资本能够达到合理且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这个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在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的保险公司是被投资对象,其存在着控股股东,或者存在着实际控制人,并且该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合理的状态,公司在治理方面展现出良好且稳定的态势。
(二)如实去披露资金的来源,以及合伙人背景的情况,这其中涵盖了名称或者姓名,还有国籍,另外包括经营范围或者职业,以及出资额等。
(三)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其应具备良好诚信,有良好纳税记录,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还需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并且要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于单个保险公司之内,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或者其持股比例,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的,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合计起来,或者持股比例合计起来,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的。
(五)针对保险公司而言,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也不能成为控股股东,还不能成为实际控制人,并且不可以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这个存续期限要是届满前,那么应当把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拥有有限合伙制的那种投资股权的企业,要是进行投资从而入股保险公司的话,那就理应朝着中国保监会去提出那种书面形式的申请,并且还得提交下面这些材料:。
(一)基本情况涵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当中的所处在何种情形地位,投资所依赖的资金来源,对外进行投资的状况,自身以及关联机构对该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情况,还有对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关于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和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若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