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发布消息,记者是孙满桃,其中提到,针对消费者来说,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带来了诸多便利,可是,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为了获取利益,毫无顾忌地滥用这项权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针对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电商平台拒绝,原告把手机进行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被告某电商平台觉得,原告在平台近半年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大量申请退货的那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承担。
在2024年4月的时候,有这样的情况显示,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店铺下单,购买了4台手机,之后经试用后进而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然而遭到了平台的驳回。紧接着,路先生把这4台手机以每台比购买价低1000余元的金额,在二手平台进行了转卖。而后,路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某电商平台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而致使的损失,总计4000元。
具有被告身份的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以及售后情况,记录表明,原告路先生在接近半年的时段里,于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数量为209个的订单,其中涵盖106部手机;所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当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数量多达77个。身为被告的某电商平台觉得,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而不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针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其退货相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原则规定,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规定表明,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识,在此案件当中,在最近半年的时间里,原告于涉案的电商平台生成了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存在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当中具备的经验来进行判断,如此这般的高退货率确实是不符合常理的。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声称自己购买手机之后又进行退货是因为试用新开的手机,察觉到手机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所以才实施退货的行为。然而,试用这种行为能够借助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不同方式予以完成。原告频繁地购买以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背了用户与平台之间所签订的协议。
法院觉得,尽管法律表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拥有依法退货的权利,然而原告在半年范围之内多次完成购买之后进行退货的行为,体现出原告于购物之际没能尽到谨慎的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之时又显得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添了企业以及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违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后作出一审判决指向驳回原告路先⽣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作出之后,原告与被告双⽅均未选择上诉。迄今为⽌,该此案的判决已经发⽣法律效⼒。
高雅,这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觉得,在此案件里,原告路先生,近半年在那个涉案平台频繁地去下单紧接着又退货,退款所占的比例过高了,这属于运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来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状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自身权利的滥用,所以平台拒绝原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售后申请,是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当消费者滥用反悔这个权利,有可能损害经营者,以及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际,就应为自身不诚信行为承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