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勾明扬
一位老年人,拿出了106万元用于理财投资,然而在赎回的时候,却出现了亏损,亏损金额达到了21.9万元。那么,这样的亏损究竟是怎样造成的呢?对于责任,又该如何去划分呢?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则典型个案,在这个案例当中,有一位某银行客户经理周某,他在向年龄65岁以上的王某销售基金产品之际,存在借助线下推销线上购买的形式来规避“双录”监管的情形,并且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仍然存有瑕疵。最终,由于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投资损失的直接缘故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所造成的,并非银行的代销行为直接引发的,所以王某对于自己投资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银行也需要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在评析案例的时候表示,这个案例明确了老年消费者特殊保护原则,借由司法裁判形式确立了金融机构对老年消费者负有那样的适当性义务,那种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还更为审慎,这一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去考量客户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并且要以足以引起注意、能够理解的方式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司法与监管,需要协同划定特殊保护的红线,需要协同划定穿透监管的红线,需要协同划定过责相当的红线。此案传递出这样的三重红线。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觉得,其一要确立特殊保护原则,金融机构针对老年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得是穿透形式、保障已理解的、更具针对性的实质义务;其二要确立穿透监管原则,只要有销售人员实质介入,就算交易在线上达成的,同样构成销售行为,就必须回归专区“双录”,线上渠道绝非监管“飞地”;其三要确立过责相当原则,在金融机构违反义务与市场波动同时存在时,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既能保护弱势群体,又可防止过度依赖,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公正的责任划分标杆。
这起看上去平常的理财纠纷,背后反映出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下的监管新难题。随着线上理财售卖越发普遍,部分金融机构借线上途径避开“双录”等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常出现。尤其是老年消费者于金融消费里处在相对弱势位置,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田利辉剖析,当下不合规行为集中体现为“线上逃脱”与“义务虚化”。有的销售人员借助微信推荐、邀约线下指导来达成营销,却诱导客户在无“双录”的自助终端达成购买,甚至存在销售人员代为操作的情况。除此之外,针对老年群体仅仅是要求去完成线上风险测评,却欠缺那种足够能够引起注意的解释说明的情况,如此一来,便会引发渠道套利、话术误导、适当性失守以及售后缺位等这些现实方面的问题。
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金融机构需依法依规,勤勉尽责且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要把适当的产品经适当的渠道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客户应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后,依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普益标准研究员屈颖觉得,金融机构要健全用于客户的风险评估体系,优化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用清晰易懂的形式充分告知产品风险以及关键条款,防止风险测评和风险提示只是做做样子,避免流于形式。在理财以及代销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只要有工作人员主动营销推介、引导购买的行为,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留痕。金融机构应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业务经营的整个流程,切实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管理以及风险告知义务。此外,要对从业人员营销行为加以规范,完善全流程可追查管理机制这件事,把消保合规执行状况归入内部考核以及责任追究范畴,引领业务发展朝着与合规管理达成平衡而迈进,防止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出纠纷以及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要细化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情景里的“双录”执行标准,清晰地界定营销推介行为的边界,完善制度执行标准。在屈颖看来,能够加大常态化检查以及非现场监测的力度,重点去关注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要求、风险管控不严格、误导宣传等行为。对于查实存在违规问题的机构依照法律采取监管措施,强化典型案例的通报与披露,提升监管的震慑效果。同时,对行业加以推动,督促其完善普惠金融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使金融消费投诉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得以畅通,促使监管规则、司法裁判与行业自律实现有效衔接,持续不断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田利辉作出提醒,其中提到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应当牢记“三坚持”,这“三坚持”分别是坚持自己去进行操作,坚持开展录音录像,坚持保留相关证据。监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同样需要进一步对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予以细化,还要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风险评估以及产品匹配机制。只有使得规则变得更加精细,让技术变得更加智能,让投资者变得更加理性,才能够让金融科技的温度切实抵达每一位老年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