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代理机构,自行将放弃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了退还,这样做,是不是属于违约行为呢?
问题三:如果代理机构的行为违法违规,采购人该怎么办?
问题解析
问题一: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清晰明确地作出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而言,都具备法律效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采购人变更中标、成交结果,又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舍弃中标、成交项目,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法律后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要是没有正当合理的缘由,就不可以放弃中标。”。
在案例里,中标通知书被发出之后,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其一侧放弃了中标资格,其放弃中标的缘由是代理产品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预计可能致使无法按时去供货。然而这一理由并不归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并且代理产品做出调整是能够提前做预见的,所以其理由是不正当的,鉴于此,该中标候选供应商理应依照法律去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放弃中标的供应商,能够处以采购金额对应比例的罚款,此比例在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的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供应商存在违法所得,可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要是情节严重,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倘若构成犯罪,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代理机构,擅自进行了退还行为,将放弃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这种情况,是有可能构成违约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表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去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因此,代理机构于采购进程当中,理应去履行代理协议所约定的那些义务,不然的话,便会构成违约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清晰明确地有着这样的规定:其中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依据采购项目所具备的特点以及采购需求来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涵盖以下这些主要内容,其中包括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还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一般状况下,舍弃中标资格会被归入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之中。要是招标文件设定了不予以退还保证金的条文,然而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舍弃中标资格的情形时仍然退还投标保证金,极有很大可能性构成违约行为。
当然,具体而言,需看招标文件之中,有没有明确把放弃中标列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还得看委托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具体内容。要是委托代理协议已然规定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且招标文件里也有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那么代理机构的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违约。
本案当中,代理机构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了中标候选供应商,而这一退还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这种行为让人产生怀疑,怀疑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或许存在私下串通的情况,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后数5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内,才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若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的行为,那么采购人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进行报告,接着由这家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在一至三年的时间范围内禁止该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要是构成犯罪的情形,便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