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明确指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款项或支付款项,都应计入当期损益;而那些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即便在当期已经收到或支付了款项,也不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内容,可以明确得知: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也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否则这一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2.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产生的,与获取收入相联系的、公允的耗费,涵盖成本、开销、税款、损耗及其他开支,允许在核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抵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提及的成本,系指企业从事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销售成本,包括销货成本,以及业务开支和各类其他消耗。
3.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
从事本市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试生产或试经营,或者2023年终止经营,在减税免税期内外,无论盈利亏损,都应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公司设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措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57号)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清缴工作。
4.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有哪些?
本市居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报,分别是网络申报和亲临窗口办理。网络申报指的是纳税者借助电子申报软件eTax@SH3,或者登录电子税务平台完成申报工作。而窗口申报则适用于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可以携带相关税务资料,直接前往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网上申报的企业端软件eTax@SH3,需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获取,网址为shanghai.chinatax.gov.cn。可在该网站内找到“新闻动态”下的“专题专栏”,再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其中包含报表软件下载选项。或者,也可在“纳税服务”板块中,点击“下载中心”后选择“软件下载”获取。推荐优先使用网络申报方式完成汇算清缴的相关申报工作。
5.居民企业应该在何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开展最终结算,缴清需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若在一年内遭遇经营终止状况,如解散、破产或被撤消,且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须在清算前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通报,并在实际停止运营后六十日内完成结算清缴,结清所有应缴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因其他合法原因终止纳税责任,则应在停止生产或经营后六十日内,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当期企业所得税结算清缴。
纳税人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或者未能备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所需材料,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条款,申请延期提交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