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在当下短视频极其火爆时, 健身类短视频配上背景音乐, 带货类短视频配上背景音乐, 搞笑逗乐类短视频配上背景音乐, 这些背景音乐调动人们的情绪, 烘托出相应的氛围, 吸引众人的眼球, 从而实现引流并且还吸粉 , 然而随之也就引发了日益增多的、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当作aintiff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案情简介
《白月光和朱砂痣》一歌, 凭借那既轻快又带着些许感伤情调的旋律与歌词, 尤其这般字句: “白月光在照耀, 你才想起她得好。白月光是年少, 就单讲是她的笑……”, 迅速摇身一变, 成为了当下网络上备受瞩目的网红歌曲。
经过许可获得授权的原告某公司, 具备该歌曲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之后, 进行查看时获知被告某纺织品公司竟然在淘宝店铺一件商品介绍短视频里, 把此音乐当成背景来使用。于是向产生相应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认定被告人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数量为1万元整且归属其个人的所遭受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接收到诉状之际, 便迅速赶忙删去视频这般其想着那自己所售卖物品跟背景音乐不是紧密关联, 并未借助该则音乐之作获取利益, 对原告不会滋生出任何损害经由法院予以释明, 被告对于构成侵权不存在异议, 和原告针对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进而马上实现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指控的一方, 没有经过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把涉及案件的音乐作品其中一部分, 用作短视频的背景音乐, 并且上传到了淘宝平台之上, 从而让广大公众能够处于个人自行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 去浏览观看,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涉及案件的音乐作品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该承担起对于遭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短视频进行传播之际, 要是不合理地去使用音乐作品, 接着上传至网络平台予以分享传播, 这样做是存在侵权风险的。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侵权, 所侵害的又是背景音乐的哪类权利呢, 要怎样做才可以避免侵权, 存在着诸多相应的问题是值得大家去注意的。
01
问: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来讲,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这样的, 就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朝着公众去提供, 从而让公众也能够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时间还有那地点去获取作品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功能是啥? 那便是著作权人是有能力去拦下他人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之际把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拿歌曲作为例子来说, 在交互式传播的方式之下, 用户们是能够自己自主去选听歌的具体内容, 还能暂停歌曲播放干, 然而在不是交互式传播的方式之下, 就好像电台广播播放的歌曲那样, 用户们是没有办法自己自主性去选时间、内容之类的。
02
问:什么行为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 请注意!明确关键要点!当满足两项前提条件时, 便会构成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行为。其一, 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形下, 把作品上传并放置于信息网络当中;其二, 面向公众予以开放, 使得公众能够“凭借在个人所选定的时段以及地点, 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获取”。
03
问:难道没有合理使用音乐作品的空间吗?
答: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 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 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不过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而且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也不允许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其核心标准是在合理限度之内是非营利性使用。若个人因爱好制作短视频, 为其添加背景音乐, 使之上传平台后设为私密视频, 仅用于个人欣赏, 并未公开发表, 那么就未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在本案里, 被告把音乐作品的部分当作商品介绍短视频的背景乐, 且在淘宝平台发布, 这是出于营利目的的使用, 已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04
问:只使用几秒钟的歌曲片段会侵权吗?
答: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并非由时长决定,不管是使用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 只要所使用的那部分具备独创性, 形成了作品, 并且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那么就构成了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当然了, 如果使用的曲谱小节以及歌词数量较少, 那么在赔偿金额方面是可以酌情予以降低的。
05
问:在网络上付费下载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会侵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