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许多商家用来推广自己产品的方式
在制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添加背景音乐
以实现更好的宣传效果
但使用音乐也要注意“边界”
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踩了
背景音乐侵权这个“坑”
近日, 蕲春的法院成功调解了起因著作权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这也给众多商家在制作宣传短片时提了下醒……
基本案情
那涉案的音乐作品, 是在2015年3月15日创作而成的, 此曲子的作者是陈某, 作品时长为2分59秒, 并且该音乐作品于2016年4月19日在网上首次进行了发行, 著作权人正是陈某。
在2024年2月24日这天, 陈某把那个音乐作品授权给某文化公司作出使用, 且这一行为得以完成。
在最近这段时期, 有一家文化公司, 居然发现特定的某蕲艾制品公司耶, 在它自己所经营的天猫店铺里头, 售卖的两款艾灸制品的宣传视频当中, 使用了涉及案件的音乐作品。
某文化公司认为
某蕲艾制品公司未经许可
擅自将涉案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活动中
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办案经过
鉴于双方都是企业, 为促使营商环境得以良好营造, 行政庭在受理案件之后, 承办法官即刻与某蕲艾制品公司展开联系以弄清状况。
某蕲艾制品公司辩称
我公司规模并非很大, 而是偏小, 员工所选用的音乐获取途径并非精心搜罗, 而是在网上随意找寻的, 我们所经营售卖的乃是蕲艾制品, 与背景音乐之间关联并不紧密, 并不存在任何和主营业务有所关联的宣传举措, 也没有盈利意图, 在主观层面上并无侵权的刻意想法。
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 只是为了营造氛围, 供顾客欣赏等, 属于非营利性的, 并且没有向公众收取额外费用, 也没有对歌曲进行改编、翻译等二次创作, 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然而, 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是出于营利性目的, 像是吸引顾客消费、提高店铺知名度等, 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在本案中, 被告所经营的网络店铺事实上是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并且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应当给原告相应的赔偿。
承办法官释法明理
最后, 双方企业经过调解之事, 自愿达成了统一协议, 被告某某蕲艾制品公司马上停止运用案涉的音乐作品, 并且立刻支付经济损失两千块钱。到了这个时候, 事情结束, 一切完结。
制作短视频时, 如果未能合理运用音乐作品就上传到网上平台去分享并传播, 这是存在侵权风险的。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侵权, 又该怎么去避免侵权, 这是值得众人留意的句号。
如何认定构成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作出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这样一种权利, 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进行提供, 从而致使公众能够在其自己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获得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出规定, 网络用户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 依托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所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 这般情况在除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 人民法院理应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众多方式, 放置于信息网络里, 从而让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 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途径获得, 当为此情形时,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如何避免侵权?
1.取得有关权利人的授权
最常见且最方便快捷的获取授权的方式是于商用音乐版权平台付费去购买。可是要留意的是, 当购买音乐之际, 应当留意所购音乐可不可以用于商用, 其使用的期限、范围以及方式等具体的要求。不然的话, 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也或许会致使侵权责任的产生。
2.使用公共版权音乐
被称作公共版权音乐的, 是那种进入了“公共领域”的,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已经过去, 任何人能够不经过作者许可, 也不用向作者支付报酬就用以处置的作品, 如此这般, 权利不归个人独自占有, 能够随意去使用。
著作权包含这些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权利,其一为发表权, 其二是署名权, 其三乃修改权, 其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五叫复制权, 其六称发行权, 其七为出租权, 其八是展览权, 其九是表演权, 其十为放映权, 其十一乃广播权, 其十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十三为摄制权, 其十四则是改编权, 其十五是翻译权, 其十六为汇编权, 其十七是应当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其他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表权有所规定,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那些权利, 其保护期是作者终生以及其死亡之后的五十年, 该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要是属于合作作品的情况, 那么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具有视听属性的作品, 其发表权所拥有的保护期限是五十年, 该保护期限终止到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本法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直到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 其保护时长为五十年, 此保护时长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然而要是作品从创作完成开始在五十年内都没有发表, 那么依据本法该作品便不再受到保护。
崇法 致公
明德 笃行
监制:叶学军
核稿:顾峰华
编审:胡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