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要使得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就是“本所”)做出决定, 从2015年5月4日开始, 对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去进行调整。现在,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所定的持仓限额, 为期权经营机构做起投资者(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 以下相同)持仓限额管理的凭借。
二、此之所在, 是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 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合约账户”的那个, 作为单个单位, 针对上证50ETF期权展开, 关于持仓限额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对于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而言, 其权利仓持仓限额是20张, 总持仓限额是50张,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1个月前开立合约账户, 且期权合约有100张成交量完成数量的投资者, 其权利仓持仓能有的限额是1000张。针对被评估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并且拥有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是能够对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适当进行缩短的。
(三)对于经评估被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能够依据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确定该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是这样规定的。
(四)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 总持仓限额会相应做出调整, 同时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也会随之调整, 总持仓限额是权利仓持仓限额的二倍, 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是权利仓持仓限额的十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能够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将客户的期权交易状况、额度运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予以结合, 依据以下情形来确定客户实际能够获取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针对经评估判定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 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 能够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客户, 若对其评估后认定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期权合约成交量达1000张, 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500万, 那么可将其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至不超过5000张。
在本通知里所讲的自有资产余额, 是指投资者托管于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 以及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这里的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包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与资金了。
四、针对那些经过评估被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为强劲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能够结合其期权交易状况、额度使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依据以下情形来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所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
(一)对于那种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 并且拥有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能够把其买入金额的限额提升到, 不超过这个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客户对于权利仓的持仓进行限额持仓, 其限度已达到2000张, 针对这一情况, 期权经营机构选择将其买入金额限额进行提高, 提高上限是达到不超过相关条件限制, 该条件为该客户针对期权所进行的托管指向该期权经营机构, 涉及对象也确定为自有资产余额, 比例要求为30%。
对于那些个人投资者, 如果不符合之上所讲的条件, 其买入金额限额, 是由期权经营机构,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来予以确定的。
五、期权经营机构, 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 以及做市业务等活动, 有提高持仓限额需求, 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 或投资者, 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 以及做市业务等活动, 有提高持仓限额需求, 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 又或做市商, 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 以及做市业务等活动, 有提高持仓限额需求, 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 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 通过期权经营机构, 向本所递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2015年4月1日起, 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要妥善运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因仓位调整等缘故致使的并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可以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于2015年5月4日起, 本所对所有合约账户, 按权利仓持仓5000张进行前端控制, 按总持仓1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 按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 对于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投资者, 对于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做市商, 本所将依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要做好客户各类持仓限额管理事宜, 尽快把持仓限额调整的消息告知相关客户, 且依据本通知规定, 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 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以及持仓头寸实施前端控制。
八、自2015年5月4日起, 本通知开始实施, 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那个《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