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融资融券之外的, 股票配资公司所进行的公开的借钱炒股行为, 有着高比例融资杠杆的这种情况, 被称为场外配资, 它可谓是金融市场的“鸦片”。近日,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驳回了原告索赔百万亏损的诉讼请求。
老手合作配资炒股
一把亏掉150万
阿胜作为原告, 炒股历经十多个年头, 跟先前在证券公司就职的大刘确为相识已久之人。在2016年12月这个时间点, 大刘朝着阿胜提出如此建议, 那便是资金存放在银行里利息着实很低, 倒不如取出来去操作配资。大刘迅速寻觅到了操盘手小杰, 双方进而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 里头明确需由阿胜拿出5。
庭审期间, 被告大刘称自己是那般起到居间作用的一方, 于阿胜与小杰合作的进程里面, 仅仅赚取了一万五千元的佣金罢了。被告小杰讲, 自己借助大刘给阿胜任介绍了“盘方”客户, 同样只是作为中间人, 实际的操盘手乃高某, 听大刘讲有个老板存有资金, 恰好高某需要找账户, 因而就这样达成合作了。高某把一百万元打到了阿胜的账户, 于是便展开合作了。在小杰的认知里, 股票账户是原告阿胜自身能够操作掌控的, 他不存在责任。
查明确认, 协议签订完毕之后, 阿胜的证券账户之内, 存在买入又卖出这一系列操作的股票, 其中包含大连电瓷、华昌达、国光股份等股票。在2017年3月这个节点, 大连电瓷出现临时停牌这一情况, 一直持续到12月复牌之后, 该账户出现了亏损, 亏损金额达到150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明了这样的情况, 这属于典型的那种牵涉到场外配资方面的行为, 缘由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 身为原告的阿胜把一个有着500万元资金数额的证券账户给予了被告小杰去操作, 并且阿胜每月能够获取1%的那种固定回报, 同时操盘方还需要提供100万元的保证金, 在操盘整个过程里, 收益要是超过了年化12%的那一部分, 便归操盘方去获得, 而与之相对应的相应亏损同样也是由操盘方来承担。
投资合作协议无效
承诺书欠条为真
在大连电瓷处于停牌的那段期间呢, 他给我写了承诺书, 之后又写了欠条, 并且都认了这笔亏损是算他的情况。在诉讼当中, 原告阿胜提供了一份有注明时间为2017年7月且有被告小杰签名的承诺书, 这份承诺书载明了这样的内容: 本人使用阿胜账户资金500万元去做配资, 账户当中持有大连电瓷, 要是开盘之后造成账户本金出现损失的话, 那么就由小杰来承担。等到复牌确认出现亏损之后, 小杰又出具了一份欠条, 欠条上载明: 今欠阿胜150万元, 会在2018年春节之前还清。
在诉讼这个阶段里面, 被告针对上述提及的三份证据, 全都表示不予以承认。其声称陈述承诺书以及欠条, 皆是在受到胁迫的状况之下进行签署的。至于投资合作协议之上, 同样并非是他自己本人实施签名。而后经过司法方面的鉴定查验,投资合作协议上那个标注为“小杰”的签名字迹, 确切地并非是其本人所写。
对此, 大刘在庭审里解释声称, 除了跟阿胜的这一回外, 在此之前已经跟小杰合作过好多回, 都是盘方预备好保证金, 资方预备好证券账户, 接下来由他将客户的资金账号、证券公司、银行卡号等信息填好, 把协议邮寄给小杰, 小杰填好之后再邮寄回来, 大刘再拿去给资方签字。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 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承办法官称, 合作协议上签字经鉴定并非被告小杰所写, 小杰对该签字也不认可。虽被告大刘辩称曾将协议邮寄给小杰, 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所以法院对这份投资合作协议不予采信。至于承诺书和欠条, 被告小杰辩称受原告强迫书写, 却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其签了欠条后, 还多次向原告阿胜转账, 从未报警, 不符合常理。法院因此对承诺书、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场外配资均有错
本金损失各担一半
所谓第二个争议焦点, 便是原、被告二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以及效力。与此同时呢, 融资融券这项业务, 它作为证券市场里极为主要的信用交易方式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所涉及的核心业务的其中一项, 从法律层面来讲, 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之内的金融业务, 倘若没有经过依法批准的话, 不管是哪一个单位, 还是任何个人, 都绝对不可以非法去从事配资业务。承办法官表明, 场外配资业务若不受监管, 其一, 会盲目扩张资本市场信用交易规模, 其二, 容易对资本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冲击, 其三, 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其四,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
此案件里, 虽说投资合作协议之上的签字并非被告小杰所书写, 然而被告小杰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清晰表明了由其运用原告账户开展配资的事实, 与此同时, 被告小杰接连多次向原告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结合庭审期间各方有关配资经过的陈述, 法院判定, 此案件是原告阿胜与被告小杰之间经由被告大刘介绍, 借助采用阿胜账户实施场外配资业务, 该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双方场外配资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被称作被告的小杰所出具的承诺书, 以及欠条, 从本质上来看, 是两方在进行场外配资这一过程当中所形成的补充性质的合同, 由于双方之间进行的场外配资相关合同属于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 因而, 此一承诺书和欠条, 也就同样都要归入到无效的范畴之中了。
即便承诺书跟欠条都不属于有效的范畴, 然而这两份材料是被告小杰主动向原告出具的,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双方针对场外配资这个事项达成了统一的意见, 就是被告小杰针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在眼下这个案子里头, 原告跟被告都有着多年从事场外配资业务的经历, 明明知道双方开展的业务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下, 依旧实施了该行为, 所以原告并无权利去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上的损失, 而且对于原告遭受的资金损失, 双方在这件事上都存在过错。
经查证明确, 在2016年的12月开始, 到2018年的6月期间, 被告小杰朝着原告阿胜的账户进行支付, 利息金额总计达到94万元, 这部分金额应该作为本金来给予扣除。由于在本案当中, 双方对于场外配资行为都存在过错, 所以酌定双方各自去承担50%的责任。针对原告的资金损失, 被告小杰需要承担50%的责任范围, 也就是75万元, 而被告小杰借助各种方式支付的款项总共是94万元, 这超出了被告应当承担的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